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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限行以外的機動車
惠州1.7座及以下機動車;
2.已進入限行區域的七座及以下非惠州籍機動車,不限制行駛和離開景區;
3 .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防疫車;
4.公* *電動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和大型客車、出租車[不含中小型客車(7座以下)和網上出租車]、小型公* *車、郵政專用車、持有省、市、縣運管部門核發的旅遊客車營運證的車輛、經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的單位客車和校車;
5.塗有統壹標誌並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
6 .環衛、園林、道路養護專用作業車,殯儀館的殯儀車;
7.港澳車牌和使領館車牌的車輛;
8.在限行區域內,政府(解決外地常駐限行區域的公務車輛)、商業(解決重點企業因業務需要長期頻繁進入限行區域的限行車輛)、鄰近城市的跨市通勤(解決外地在限行區域生活工作的限行車輛), 產權(解決外地居民在限購區域購買房產的限購車輛)和本地居民購買的7座及以下非惠州籍機動車,已報惠東縣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
9.經政府批準的大型群體性活動,被邀請的參與者需要駕駛限行車輛進入限行區域的,必須事先向惠東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批後準予進入;
10.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受行駛路線和方向限制的其他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