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制度。簽訂、變更、解除租賃合同,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書面租賃合同;
(2)房產權屬證明;
(三)當事人的法律文書;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其他文件。租房的,還必須提交其他人同意租住的證明。租賃委托代管的房屋,還必須提交代管代理人授權出租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