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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無限期租賃合同租金未到期,想騰退房屋解除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這種情況屬於無限期租賃合同。我的詳細分析如下:

在2019簽訂壹年房屋租賃合同後,您已經向甲方指定單位支付了後續租金,租金將支付至2023年7月,也就是說您想將房屋出租四年以上,也就是您房屋的租期超過六個月。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規定,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和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另壹方。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

但是,如果妳支付租金到2023年7月,就說明妳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如果對方沒有明確反對,接受租金即視為接受,意味著妳們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成立。還有,2019簽訂的合同到期後,對方沒有同意續簽書面合同,所以妳們之間的合同還是不定期租賃合同。

對於無限期租賃合同,對方可以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妳,隨時解除合同。合理的期限壹般為壹個月。

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解除無固定租賃合同,要求騰退房屋,可以要求退還押金和多余租金。但經營損失和裝修損失很難索賠。

對方晚了半年交房。如果有證據,可以索賠或者從實際交付日起重新計算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