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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客車使用年限有哪些新規定?

1.營運客車使用年限有哪些新規定?

1.營運客車使用年限新規定如下:

(1)國產5座轎車和7座SUV,非營運小型和微型轎車沒有使用年限,但正常行駛裏程達到60萬公裏,國家會引導報廢,15後每年必須檢驗兩次。檢驗不合格的將強制報廢;

(二)出租汽車使用年限為8年;

(3)中型出租車使用年限10年;

(4)重型、中型、輕型貨車使用年限為15年;

(5)半掛牽引車使用壽命為15年;

(6)微型貨車使用壽命為12年。

2.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輛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

(八)三輪汽車、裝有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已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已使用15年;

(九)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

(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

二、車輛報廢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報廢更新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並加蓋所有人印章;

2.登記受理崗位申請,對達到報廢年齡的車輛出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齡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檢測崗位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的,出具《汽車報廢通知書》;

3、車主持“通知”選擇符合要求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至解體;

4.回收企業查看通知後將車輛拆解拍照,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缸體破碎,車架切斷;

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檢測崗核對簽字,回收車牌,按規定報批,辦理報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