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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租賃房地產的計稅依據是什麽?

1.營業用房,以房產的應稅殘值為計稅依據。

所謂應稅余值,是指根據稅法規定,房產原值扣除10%至30%後的余值。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在“固定資產”賬簿中記錄的房屋原價。因此,凡按會計制度規定將房屋原價記入賬簿的,應按房屋原價扣除壹定比例後的殘值征收房產稅。未記載房屋原價的,按照上述原則並參照類似房屋確定房屋原值,照章征收房產稅。

2.對於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房屋出租收入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權取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租金收入以勞務或其他形式抵減的,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水平確定租金標準,按費率征收租金。

3.住宅區業主擁有的營業用房的計稅依據。

房產稅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住宅區內業主所有的經營性房產的托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其中,自營財產按財產原值扣除65,438+00%至30%後的余值評估。沒有房產原值或者* * *間房屋無法分割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類似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按照租金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