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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房屋被查封如何補償承租人,如何維權

兩種情況:房屋在租賃期間被查封,分為兩種情況,視情況有不同的補償。

先建立租賃關系,租賃房屋被法院查封後,租賃合同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為自己利益合法占有的財產,第三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但不得交付被執行人。”承租人可以繼續占有房屋,並根據合同要求賠償。

房屋被法院查封後,出租人再次出租房屋的,租賃合同對申請人不發生效力。此時承租人不能再使用該房屋,但可以主張賠償。賠償的關鍵在於合同,如果不能達成壹致,就要去法院起訴。遇到此類問題,首先要查看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中建議采用以下條款。1.出租人承諾租賃房屋不存在權屬瑕疵和糾紛,出租人有合法權利出租。合同履行期間,因房屋權屬問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出租人除退還剩余期限租金外,還應按標準賠償承租人損失。2.合同履行期間,租賃房屋被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查封,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出租人除退還剩余期限租金外,還應按標準賠償承租人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