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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非營運輕型面包車的報廢年限是多少?

輕型貨車使用年限為15年,使用年限和非使用年限相同。

輕型廂式車的使用年限是10年,可以延遲使用年限。但是行駛60萬公裏會強制報廢:

1,我國交通法規取消了對汽車報廢年限的限制,但與非營運普通私家車壹樣,汽車在15後每半年會到車管所進行檢驗。

2.車輛在驗車時無法通過審核,也會被強制報廢。車管所的工作人員會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對車輛的排量、大燈、發動機、底盤等方面進行檢查。

3.2065438年5月65438日至2065438年5月1日,老舊車按新規報廢,包括私家車報廢,最高行駛裏程60萬公裏。根據規定,小型和微型非營運客車、大型非營運車輛、輪式專用機械車的報廢年齡不受限制。

新的報廢標準

根據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公安部、國家環保總局《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幹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和公安部。

“關於貫徹落實《關於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第2號),對1997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非營運客車、旅遊客車的使用年限和延遲報廢標準調整如下:

1以下、9座以下(含9座)非營運客車(含轎車和越野車)使用年限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無需審批,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壽命,每年檢驗兩次。超過20年的,從21年開始,每年檢驗4次。

2、旅遊客車及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使用年限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最長使用年限不得超過10年。

延遲報廢的旅遊客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期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的,從16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客車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長報廢年限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在定期檢驗中,壹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要求的,應當收回號牌和行駛證,並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註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後,不得辦理註冊登記和轉移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按照營運車輛規定的使用年限(8年)報廢。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車輛報廢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