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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楊蓉事件的全部經過

1991年,楊蓉與遼寧省沈陽市建立合資企業,生產汽車。合資公司名為沈陽金杯客車制造有限公司(沈陽汽車),主要合作方為在港設立的華博財務公司(華博)和沈陽市政府擁有的金杯汽車控股有限公司(金杯)。合資公司成立時,金杯擁有沈陽汽車60%的股份,華博擁有25%的股份,另壹合作方海南擁有15%的股份。華博隨後收購了海航的股權,使得沈汽的股權結構變成了60/40,即金杯控股60%,華博控股40%。

為了通過進入美國資本市場擴大企業規模,合夥人準備讓沈陽汽車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作為沈陽汽車的CEO和經理,楊蓉在百慕大成立了百慕大控股有限公司(華晨中國),作為沈陽汽車在紐交所上市的融資工具,並將其40%的股權轉讓給華晨中國。金杯還將其持有的沈陽汽車11%股權轉讓給華晨中國。至此,華晨中國擁有沈陽汽車51%的股權。作為轉讓11%股權的回報,金杯收購華晨中國21.57%股權,使楊蓉在華晨中國的股權降至78.43%。在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股份、籌備美國首次公開發行和在紐交所上市的過程中,中國政府的高級官員通知楊蓉,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應該是中國實體,而不是香港私營企業。這將是50年來中國公司首次在美國註冊上市。楊蓉明白,如果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是中國的非政府組織,就可以滿足中國政府的要求。1992年5月,華博、中國人民銀行等幾個中國政府機構成立了壹個非政府組織——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簡稱基金會)。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尚明擔任基金會主席,楊蓉擔任副主席。

9月,1992,華博將其在華晨中國的股份轉讓給基金會。最終,楊蓉和尚明約定“基金會將作為華博的受托人,實際上是作為華博的被提名人”,楊蓉全權管理、控制和支配基金會在華晨中國的股份。轉讓的華晨中國股份以基金會的名義持有。根據該安排,連同2002年6月5438+10月出售華晨中國28.75%的股份,基金會擁有華晨中國55.85%的股份,金杯擁有15.37%的股份。根據楊蓉的指示,華博支付了華晨中國股份的註冊和上市費用,並支付了基金會的各種管理費。他還負責華晨中國在沈陽汽車的大股東的工作,為豐田和通用汽車安排生產汽車。沈陽汽車的所有生產設施都位於遼寧省。

同時,2002年初,遼寧省政府成立了由省長助理牽頭的“工作組”。2002年3月,工作組宣布基金會名下的所有股份,包括楊蓉在華晨中國的權益,均為國有資產,並要求他將這些股份轉讓給省政府。在楊蓉拒絕後,工作組通知楊蓉和華晨中國董事會,基金會不再承認華博在華晨中國的受益權。根據遼寧省政府的指示,華晨中國董事會罷免了楊蓉的總裁、首席執行官和董事,並在這些職位和其他管理層安排了工作小組成員。

在工作中。2002年6月5438+10月,華晨中國新成立的董事會停止支付楊蓉的工資,並於次月解除其經理職務並終止其勞動合同。遼寧省政府還成立了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新華晨),並任命省政府官員擔任新公司的經理。大約兩個月後,陳新華以市價的6%,即654.38+08萬美元,買下了名義上由基金會為華博托管的華晨中國的股份。

陳新華和華晨中國董事會對華晨中國剩余股份(包括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發出要約收購,導致華晨中國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的股票於2002年2月從18停牌至19。

當工作組進行收購時,楊蓉代表華博在各級法院尋求救濟。2002年9月27日,華博金融向北京市高級法院起訴中國金融教育基金會,要求確認其在基金會的投資權益,包括華晨的股權。2002年6月65438+10月65438+4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庭正式受理此案。2002年6月5438+10月65438+8月,遼寧省檢察院以涉嫌經濟犯罪對楊蓉批準逮捕。2002年2月2日,65438,華博接到通知,北京高院駁回起訴,按照“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將案件移交遼寧省公安廳偵查。至此,北京的起訴結束。楊蓉離開了美國。

6月5438+2月65438+2002年2月,華晨中國在香港宣布,遼寧國有獨資公司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與基金會就基金會持有的39.4%股權正式簽署收購協議。5438年6月+2003年10月,楊蓉向百慕達法院申請禁制令,以基金會股權不明為由,禁止華晨中國出售其股權。經過調查,百慕大高等法院於2月12日駁回了禁令。

鑒於楊蓉在百慕大起訴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華晨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壹案,2003年2月31日,百慕大法院作出判決,駁回楊蓉的訴訟。

百慕達訴訟是由楊蓉以華博金融有限公司的名義提起的。華博公司聲稱其“在華晨中國的股權被中國遼寧省政府擁有的華晨集團錯誤地征用”。百慕達法院在對本案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全面審理後,裁定“華博公司從未擁有華晨中國的任何股權”。法院還認為,華博的訴訟不是“可信的訴訟”;華博公司主張“其以信托方式將華晨中國股權交給基金會”構成“濫用法院程序”;華博公司在“故意誤導法庭”,未能向法庭說明華博公司從未擁有CBA股權的證據,屬於不披露“重大”事項的“嚴重”行為;華博公司“故意向法庭隱瞞事實”。據此,大法官菲利普斯托爾在判決中警告楊蓉,如果他以個人名義重新起訴,將意味著他之前向法庭提交的所有證詞都是謊言,他希望他停止浪費法律資源。

盡管楊蓉可以對判決提出上訴,但熟悉此案的律師認為上訴沒有成功的可能。事實上,百慕達法院的判決徹底譴責了楊蓉針對華晨中國資產的陰謀。

百慕達法院駁回禁令後,2003年8月7日,楊蓉以個人名義向美國華盛頓州聯邦法院起訴遼寧省政府。該案於當地時間8月7日受理,在國內外引起巨大反響。壹些觀察家認為,事實上,楊蓉正把這場私人財產糾紛作為“人質”,向當地政府“挑戰”。2003年8月8日淩晨5點(紐約東部時間8月7日下午),美國華盛頓特區聯邦地方法院立案受理了新中國歷史上第壹起美國公民對中國地方政府提起的訴訟: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代碼:165438)。紐約(上市代碼:CBA,以下簡稱“華晨汽車”)前董事長楊蓉在美國起訴遼寧省政府。

根據“起訴書”,原告楊蓉、楊瑞亞(養妻)和華博金融(楊蓉持有70%的股權)因在遼寧省的不當行為被不當剝奪了財產。其相關請求包括:遼寧省政府將華晨汽車及其他產權返還給華博,或以股份現值補償原告;取消華晨汽車的交易,判令向華博返還該股份及其他財產權利,或以該股份的現值補償原告;根據審判證明的華博股權的數額,以及從原告處拿走的其他財產,判決賠償;廢止華博在華晨股份的交易(即華博將39.45%的股份交給基金會),被告將股份返還給華博,或以股份現值補償原告;根據遼寧省轉換的華晨股份及其他財產權益的金額判決賠償,該金額需經審判證明;律師費和案件的訴訟費;等壹下。

8月21日,美國聯邦法院哥倫比亞特區法庭就楊蓉等人訴遼寧省政府非法占有財產壹案,正式向遼寧省政府發出民事傳票,並以快遞方式送達中國司法部,由司法部轉交遼寧省政府。傳票上說:被告必須在送達後60天內答復。如果被告未按時送達答辯狀,法院將缺席判決被告敗訴,並根據原告起訴狀要求的賠償請求作出判決。

中國司法部拒絕了楊蓉送達司法文書的請求。司法部有關人士指出,根據國際法和公認的國際關系準則,任何外國司法機構都不能對另壹個主權國家或國家機構行使管轄權。根據《海牙送達公約》第13條第壹款“執行請求將損害被請求國的主權或利益”的規定,中國司法部駁回了楊蓉律師的送達請求,並向請求人發出了拒絕函,退回了楊蓉律師的請求及所附司法文書。

10年10月8日,中國司法部拒絕了美國楊蓉訴遼寧省政府產權糾紛案律師司法文書的送達請求。第二天,美國律師通過外交途徑,通過哥倫比亞地方法院將文件提交給美國國務院,其下設的特別領事服務部門負責將案件的法律文件發送給中國外交部。

遼寧省政府收到美國通過外交途徑發出的傳票後,積極出庭,要求美國法院駁回楊蓉的訴訟請求。美國哥倫比亞地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遼寧省政府征用華晨中國股份是主權行為,遼寧省政府享有豁免權。2005年,地區法院裁定,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楊蓉的訴訟被駁回。楊蓉隨後提出上訴,質疑地區法院拒絕適用商業行為例外。

2006年7月7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對楊蓉的上訴做出判決,維持地區法院因缺乏標的物管轄權而駁回起訴。(附壹審及上訴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