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轄區、城鎮的房屋租賃。
法律依據:《南寧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三條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者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依照本辦法將租賃房屋轉租。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出租自有房屋和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