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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遷補償款如何分配

201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生效時,補償對象被“降格”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新條例中已找不到公房承租人的概念,所以實踐中仍存在公房承租人在被征收時補償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的問題。

許多地方政府法規都規定了公房住戶的補償權益。以《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為例。第51條規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指執行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個人和單位。這類人和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壹樣,在征收中有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

我們還以這壹細則為例,對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征收補償和補貼標準。被征收公共租賃住宅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被征收人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評估價×20%;

公房承租人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評估價×80%+價格補貼。被征收房屋屬於老式弄堂房、簡易房等非完整住宅房屋的,按照本細則規定增加邢弢面積補貼。

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負責安置公共住房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被征收人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評估價+價格補貼,被征收房屋屬於老式弄堂房、簡易房等非成套單用途住宅的,按照本細則規定增加邢弢面積補貼。

現實生活中,公租房拆遷產生的糾紛很多,大部分都是因為產權不清引起的。公房租賃權實際上是居住權的體現,可以轉化為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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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調換房屋的價格,並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性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