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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2020年)

第壹條為實施《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 -2035)》,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改善生態環境,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本市實行小客車數量控制措施。小客車年度增長數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生態環境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合理確定。,根據小客車需求情況、道路交通和環境承載能力,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三條小客車配置指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促進公共資源均衡配置的原則無償配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暫行規定向指標調控管理機構申請登記。

單位和個人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輪候獲得,家庭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積分排序獲得,新能源以外的普通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搖號獲得。具體分配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提高入戶指標分配比例的原則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分配指標登記:

(壹)戶籍在本市,包括本市戶籍居民、駐京部隊(含武警部隊)現役軍人、港澳臺人員和在京居住的外國人、持有本市工作居住證的人員、持有本市居住證且連續5年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的人員;

(二)非本市註冊的載客汽車;

(三)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戶申請分配指標登記:

(壹)家庭成員由主家庭申請人和其他家庭申請人(以下簡稱家庭申請人)組成,總人數不得少於2人;

(2)其他家庭申請人限於主要家庭申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姻親;

(三)家庭成員及其配偶名下無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

(四)家庭成員符合第四條規定戶籍在本市,家庭主申請人持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離婚時,個人以原配偶名義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離婚十年內不得參加以家庭為單位的配置指標申請登記。

家庭主申請人代表家庭申請分配指標登記,取得指標後將是指標的擁有者。以家庭為單位參加分配指標申請登記的,不得同時參加其他家庭或以個人身份申請分配指標登記。參與申請家庭分配指標登記,家庭申請人在家庭主申請人取得指標後十年內不得以個人或家庭申請人身份申請分配指標登記。第六條指標調控機構應當向獲得分配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並公布指標分配結果。

在本市登記銷售或報廢小客車的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可申請取得更新指標和辦理指標證明文件。

乘用車所有人逾期未辦理註銷登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宣布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無效的,不予辦理更新指標。第七條指標有效期為12個月,不可轉讓。在指標有效期內,不得重復申請分配指標登記。

單位和個人(含申請家庭)對申請指標時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如提供虛假信息,所獲指標無效,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八條申請車輛購置稅申報、外地車輛轉入本市、二手車銷售發票鑒證、車輛贈與公證等的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應向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或公證機構出示指標證明文件;獲得指標的,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相應文件中註明該指標;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在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時,應當持相應證件。第九條乘用車銷售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市實施指標管理規定的具體內容,並在簽訂銷售合同時書面提示購車者。第十條本市采取措施,打擊利用或違反指標管理措施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促進個人名下在本市登記的第二輛及以上小客車有序退出。具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出租汽車、出租汽車、教練車和其他營運客車的分配辦法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