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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實施細則上海市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實施辦法

上海市物價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實行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實施辦法》的通知(2001號2006年4月26日)

各區縣物價局、浦東新區發展計劃局:

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了《上海市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實施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請結合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8號令執行。

附:上海市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實施辦法第壹條為規範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購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明碼標價,是指經營者在購銷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及其他有關信息的行為。

第四條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的規定。

經營者標明的價格和收費標準,應當根據生產經營成本、市場供求等因素制定。不得以不真實、無根據或者不正常的高低標價欺騙消費者。

經營者零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超過標示的價格收取費用,不得收取任何未標示的費用,不僅不收費或者少收費而且多收費。

第五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是本市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在市價格主管部門統壹組織實施的基礎上,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明碼標價管理工作。市、縣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監督檢查明碼標價的執行情況。

第六條明碼標價的計價方式由市物價部門統壹規定。跨區縣經營的企業的全市通用價簽、行業價簽、特色價簽(含價目表、價目表,下同),由市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監制,區域性特色價簽由所在區縣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監制。未經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銷售。

第七條需要提高或者降低價格的商品和服務,以及不應定價的項目,由市物價部門或者區、縣物價部門確定。

第八條標價簽應當標識清楚,標價簽應當完整,標價簽內容真實清晰,字跡清晰,標簽排列整齊,標識明顯。價格變化要及時調整。

第九條所有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均應以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

第十條從事涉外商品經營和服務的單位,應當以人民幣計價和結算,商品和服務的明碼標價內容應當用中外文標明,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壹條商品零售價格標簽應當標明商品名稱、產地、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主要內容。如果商品的規格、等級、質地等因素對商品價格的形成有重要影響,也應當予以標明。

第十二條商品零售實行明碼標價、明碼降價、明碼議價三種方式。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經營者可以選擇明碼實價、明碼降價、明碼議價等定價方式。

第十三條明碼標價是指經營者按照標明的零售價格與消費者進行交易的價格。明碼標價,不得協商降價。

明碼標價的價簽用藍色或綠色表示。

第十四條明碼降價,是指經營者以低於原銷售價格的價格銷售商品的交易價格。經營者應當如實填寫原價和降價理由,並按照標明的降價幅度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明碼標價的商品,在交易中不得議價降價。

原價是指本次降價前的價格。除生鮮商品外,七天以上執行標註的原價。

明確降價的,經營者應當保留降價前的銷售發票存根等相關資料,以備核查。

明碼標價用黃色表示。

第十五條經營者實施降價,應當註明降價的真實原因。大幅降價的原因是:

(1)保質期臨近;

(2)換季;

(3)庫存積壓;

(四)停業、歇業、停產的;

(五)殘次品和不合格商品;

(六)優惠,並應註明優惠的期限。

第十六條臨近保質期的生鮮商品降價,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降價原因和降價幅度。

四小時內出售的,應當註明降價幅度或者折扣率以及出售期限。

在上述情況下,不得更換原價簽。

第十七條經營者實行整體(區域)降價銷售的,經營者應當在現行價格的基礎上明示降價期限和降價幅度或者折扣率。降價促銷期間,不得更換原價簽。

第十八條明碼標價是指經營者以標價為參考,與消費者協商確定的交易價格。除標明參考價格外,其他明碼標價內容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執行;標示的參考價不得畸高,必要時市物價部門應當對部分商品規定議價幅度。

已經明確協商好的商品,不得以優惠的名義降價。

明碼標價用紅色表示。

第十九條集貿市場銷售農副產品和其他商品,應標明名稱、計價單位、價格等...

各類商品交易(批發)市場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從事批發和零售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執行零售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從事商品展示、銷售(展銷)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通過互聯網從事銷售業務的,應當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開架櫃臺自動售貨機、超市等自選商品的,經營者應當使用打碼機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粘貼價格標簽,並在商品展示櫃(架)上明碼標價。超市可以使用代表企業文化特征的生產者價格標簽標明真實價格,標明商品名稱、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明碼標價、明碼標價的商品,仍應按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明碼標價。

集中擺放零售的5元以下的低值小商品,可以分類定價。

第二十三條銷售藥品應當明碼標價,使用行業標價簽;保健品可以有明碼標價和明碼降價兩種方式。

第二十四條凡經營黃金、鉑金、珠寶的,可以使用行業懸掛的小價簽,標明顏色、重量、計價單位、加工費標準、銷售價格等內容。同時,在櫃臺的顯眼位置標明價格標示方式。

第二十五條房屋預售、出售、租賃應當註明基準價格、增減系數、面積等相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收購農副產品或者廢舊物資的,應當在收購地點的顯著位置公布收購價目表,標明名稱、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

政府制定的農副產品收購保護價應當在收購點醒目位置公示。第二十七條經營者或者提供服務的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碼標價,明碼標價的內容應當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內容、等級或者規格、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

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可根據行業特點,采用價目表、價目表、標價簽、標價簽等方式明碼標價。

第二十八條壹項服務由多個標準組成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分項及其收費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或者捆綁服務。

屬於自願、可選擇的服務及其收費,服務提供者或單位必須逐壹標明,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及其收費;不得強制或變相提供快捷、優質的服務及其收費。

第二十九條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使用生產者價格簿或者專用價格簿,標明產品名稱、規格、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內容。除快餐外,餐飲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結算清單,再進行結算。

餐飲價目表扉頁上應標明餐廳的名稱、地址和電話;所在區(縣)價格監督投訴部門、地址、電話及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提供理發、洗浴、洗染、攝影服務的經營者,使用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標明價格,價目表的內容包括服務項目、服務等級、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提供攝影服務的也需要註明規格。

第三十壹條賓館、飯店等收費場所應當公示客房價格,標明房型及其價格等內容。商務中心應標明服務項目、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

第三十二條舞廳、遊藝廳、保齡球館等提供娛樂、健身、休閑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以價目表或者標價簽等方式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

第三十三條經營者提供出租服務,應當明碼標價,標明名稱、期限、計價單位、租金、押金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提供家用電器、生活用品等維修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用價目表或者目錄明碼標價,標明維修單位的資質等級、維修商品名稱、維修項目或者部件、檢測費用標準、計費單位、零配件或者材料價格、調換價格或者修理價格、維修人工費用、上門服務費標準、逾期保管費等內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維修價格應當標明中間價格及其浮動幅度,並使用行業統壹價目表(冊)。

第三十五條提供汽車維修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使用價目表或者價目表明碼標價,並置於收費窗口或者懸掛於維修場所的顯著位置。價格表主要包括:

(1)維修結算定額工時費用,具體應註明:維修類別、維修車輛及車型類別、維修類型、維修工時、維修項目、計價單位、維修金額等。;

(二)修理材料費應註明裝配系統或裝置的名稱、基本零件、主要零件和其他零件或裝置、計價單位和價格等。;

(三)檢測調試應標明檢測調試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三十六條提供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使用價目表、價格簿和價格卡明碼標價,特定運輸方式也可以使用憑證明碼標價。

第三十七條提供車輛加油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使用價目表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標明品種、標簽、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提供停車收費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停車場車輛出入口使用標價牌進行公示,標明收費單位、收費時限、收費範圍、車輛類型、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投訴電話和有效期限。

第三十九條提供郵政服務、快遞服務、電信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使用價目表或者目錄以及收費憑證,並在各收費點的顯著位置公示,標明服務項目、收費單位和收費標準。托運的包裹還應註明遞送區域、包裹重量等。

第四十條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使用價目表,並在經營場所或者收費場所公示。標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房地產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公示價格主管部門預先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並在物業管理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四十壹條水、電、煤、有線電視應當明碼標價,在發票或者收費票據上註明收費日期、收費項目、消費數量、收費金額等內容,並在營業或者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二條旅行社明碼標價應當采用價目表或者價格目錄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或者展示。標明旅行社的類別、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投訴處理機構以及對旅遊價格有重要影響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旅遊景區應當明碼標價或者明碼標價,並在經營場所或者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標明景點名稱、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聯票制與否、價格優惠措施等。

第四十四條價目表應當用於明碼標價藝術劇目,標明價格、劇目、演出單位、演出順序、演出時間、座位號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使用價目表或者目錄明碼標價,標明服務單位、服務程序或者業務規則、服務時間、地點、計價單位和收費標準。

委托協議收費的,委托協議應當包括委托事項、協議雙方的義務和責任、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

第四十六條醫療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在醫院醒目位置采用收費價目表或目錄或懸掛式電腦或觸摸式電腦進行公示,標明收費項目、計價單位和收費標準。治療費必須註明治療項目,材料費必須註明材料規格和品牌等。醫療費用應在電腦結算清單中註明藥品和手術的收費類別、名稱、規格、數量、計價單位和零售價格。

第四十七條教育收費應當明碼標價,標明收費項目、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應當在收費處的醒目位置或者在招生簡章或者收費通知單、票據上標明。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或者收費單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由市和區、縣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國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利率、匯率、保險費率、證券期貨價格不適用本辦法,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國家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文件的規定,在收費場所懸掛《收費許可證》,並逐壹公布詳細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由市物價部門負責解釋。市物價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業明碼標價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2006年6月6日起施行。凡我局以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發布部門:上海其他機構。上映日期:2006 5 4 38+0 4月26日。實施日期:2001 6月06 54 38+0(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