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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的形式

民事上訴是指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的訴訟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上訴期間,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第壹審判決、裁定的司法文書。在上訴期內適用。以下是我整理的民事上訴表格樣本。歡迎閱讀!

民事上訴書格式1上訴人:_ _公司

法定代表人:_ _

地址:_ _

被上訴人:_ _ _,女,身份證號:_ _ _。

地址:_ _

電話:_ _

上訴人、被上訴人不服龍崗區人民法院(20xx)申民(老)初字第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_ _為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無需支付被上訴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_ _元。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實質勞動合同,被上訴人故意拒絕變更與上訴人的標準化勞動合同,無權要求雙倍工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20xx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明確約定了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事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當時叫鑒定制度,實際上是雙方簽訂的實質性勞動合同。

雙方簽訂的《20xx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第三條第九款規定,被上訴人的工作職責為:嚴格按照員工錄用管理制度和程序,辦理員工入職、錄用和離職手續。

負責具體的考勤統計,每月按時統計打印考勤表,為財務核算和工資發放提供依據。

做好新員工的入職手續,保留員工的所有信息。

根據《員工用工管理制度》第三條規定,上訴人本應在入職後壹個月內為自己變更勞動局的標準化勞動合同,但為了拿到雙倍工資,為其他員工變更了標準化勞動合同,而沒有為自己變更。

由於保管人事檔案是被上訴人的義務,員工的勞動合同在被上訴人手中保管,上訴人壹直認為被上訴人為自己簽訂了規範的勞動合同。

綜上,被上訴人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在與上訴人簽訂20xx財務文員考核制度後,故意拒絕變更與上訴人的標準化勞動合同。

屬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壹條第二款,依法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第二,壹審法院判決認定雙倍工資差額_ _元,明顯錯誤。

根據壹審法院事實認定部分的數據,可以計算出被上訴人的工資總額從_ _ _ _ _到_ _ _ _ _ _ _ _ _ _ _之間

綜上,壹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妳院依法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

日期:

上訴人:趙xx,男,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

被上訴人:楊xx,男,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xx居委會居民,住本村。

原審被告人:劉xx,男,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第壹、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返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成員取得該房屋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顯然是大錯特錯。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議無效!(20xx)壹第315號民事判決書(第4頁倒數第二行1-2)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要求被告(趙xx)騰退房屋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既然劉xx沒有房屋所有權,那麽他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權簽署房屋所有權轉讓協議嗎?稍微有點法律知識的人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署房屋轉讓協議。

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20xx)壹第315號案中作為劉xx的證人參加訴訟,在買房時為了省點錢,為劉xx家頂名。

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築商,與涉案房屋無關。房子原來的買主名義上是劉xx。

20xx 16年10月16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所有權自始至終歸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不具效力。

但壹審法院無視生效判決等法律證據,錯誤認定協議有效,認為返還楊xx有效。

顯然是大錯特錯了。

楊xx從壹開始就沒有房子的權利。怎麽會有房子歸楊xx的結論?

其次,壹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什麽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退房屋。

距離上訴人20xx年10月165438+裝修房屋已近6年。壹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並未查明上訴人實際占有房屋的方式,是基於購買、租賃還是查封,是通過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

如果上訴人買了房子,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該被駁回。

如果是租賃,是在租期內還是租期後?

壹審法院沒有審查如此重要和基本的基本法律關系,就直接作出判決,顯然沒有考慮客觀事實。

第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原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不需要登記。

第二,在衍生取得中,房屋所有權主要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進行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會轉移。

(20xx)壹第315號民事判決書(第4頁第22-23行):爭議房產為xxx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

也就是說,房子沒有辦理產權登記,沒有確權。

轉讓房屋的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壹審法院確認改編法律明顯錯誤。

第三,壹審法院的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的判決雖然名義上是普通程序審理,但實際上自始至終只有壹個法官審理。

2.判決書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寫明判決時間為2011年4月20日,但卻於16年5月20xx日送達上訴人,距離判決作出已有壹年。我不知道是什麽原因。

第四,本案明顯是劉xx與楊xx為謀取非法利益,惡意串通,采用所謂的法律手段做出的蹩腳伎倆。

上訴人於20xx年以65,438+0.6萬的價格從母親張xx處購買該房屋,裝修後壹直居住。

當時劉xx才16歲。他是在校學生,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言而喻,購房者是他的母親。

上訴人在購房時雖未與張xx簽訂書面協議,但張xx、張xx收受上訴人現金654.38+萬元,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屋並全部裝修。

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之間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

雖然張xx和張xx稱這筆錢是借款,但上訴人和張xx經營的業務相同,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不夠。為什麽他們借給張XX 8萬元,然後借給他妹妹張xxx2 2萬元?更重要的是,這張紙條還表明收到的是現金,而不是借據。

因200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劉xx壹家想回房,上訴人未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出於私利,他們向xxx村委會支付了47850元,將購房人變更為劉xx,並以劉xx的名義起訴上訴人。

20xx年益第315號案敗訴後,為達到其目的,與楊劍波炮制了此案。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猜不出兩人的關系,但極為氣憤。

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

上訴人:

日期:

上訴人:xxx,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現住X市X區X鎮X社區。

被上訴人:X通信有限公司X分公司,住所地:X區X鎮X路19號。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

被上訴人:X市X勞動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區X賓館209室。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民事申訴經典模式百科全書。

上訴人不服(xxxx)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因與被上訴人發生勞動爭議,現向X區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xx)x民初字第號壹審法院民事判決。依法xx;

2.請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壹審訴訟請求;

三、壹、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第壹,壹審法院沒有查明本案事實:

1.現已查明(第9頁第三段)“20xx-20xx期間的養老保險為其個人全額負擔”,但本院意見(第11頁最後壹段)認定“xxx主張被告聯通公司應繳納應由單位負擔的養老保險”

即壹審法院壹方面確認20xx年至20xx年間養老保險費中單位應繳納的部分和個人應繳納的部分是上訴人足額繳納的基本事實,卻沒有支持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網通公司應返還該期間的養老保險費9395.28元,明顯矛盾,難以自圓其說。

此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有X市社會保險局於20xx年2月5日出具的《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給付)通知書》和xx區地方稅務局於20xx年2月5日出具的《電子繳稅專用繳款書》兩份證據證實,故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在二審中依法應予支持。

2.上訴人自20xx年參加工作以來,壹直在被上訴人網通公司擔任營業員。直至20xx年5月退休,上訴人從未離開其工作單位網通公司,也從未在包括被上訴人xx勞動服務公司在內的任何其他單位工作過。

但壹審法院無視事實真相,錯誤認定上訴人在20xx年至20xx年4月間與被上訴人xx勞動服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真實情況是,被上訴人網通公司為了擺脫法律責任,采用欺詐手段,違反法律規定,使用“反派遣”的非法手段。不顧上訴人已在其單位工作20余年的事實,自20xx年起,上訴人被“派遣”到被上訴人的xx勞動服務公司,後由xx勞動服務公司將被上訴人送回網通公司。嚴重損害了上訴人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xx勞動服務公司自20xx年以來簽訂的勞動合同應依法確認無效,但壹審法院認定該無效勞動合同為合法勞動關系。我懇請二審法院徹底糾正這壹錯誤判決,依法確認上述勞動合同無效,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僅存在勞動關系。

3.壹審法院錯誤認定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網通公司應當支付醫療保險及休息日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均超過訴訟時效。

直到20xx年5月,上訴人才發現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從未履行過被上訴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同時,同壹崗位、同壹時期的員工在薪酬待遇上存在巨大差距,未能享受到同工同酬。此時他們才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也就是在勞動爭議發生的此時,上訴人在此後壹直在主張自己的權利,並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壹審法院誤解認定了訴訟時效,我們懇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第二,壹審法院適用了錯誤的法律

壹審法院在勞動合同效力的認定、訴訟時效的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以及本案的處理依據等方面存在法律適用錯誤。該應用的沒有應用,不該應用的卻應用錯了。

綜上所述,壹審法院在本案審理中沒有查清重要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我們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壹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求。

上訴人:

日期:

民事上訴表格4上訴人:姓名:xx地址:xxxxxx電話:xx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xxxx職務:xx

委托代理人:姓名:xx性別:xxxx年齡:xx

國籍:xx職位:xx工作單位:xxxx

地址:xxxxxxxx電話:xxxx

上訴人不服xx年xx月xx日xx法院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和請求:xxxxxxxxxxxxxx

上訴人:

日期:

附:

1,xx本呼籲書。

2.相關證明材料xx份。

註意:

(1)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第壹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事實和理由,包括第壹審程序中沒有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請求包括全部或者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判決的請求。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