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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租地,應該和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可以租幾年?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回到農村創業,土地租賃需求越來越大。然而,許多人仍然對土地租賃有許多疑問。今天,我們將了解農村土地租賃的壹些常見問題。

1.土地租賃合同是跟村裏簽的還是跟村民簽的?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農村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承包。第二十三條規定: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合同生效後,承包人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三十六條規定:承包方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並向發包方備案。?第三十九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或者扣壓。?

從上面可以看出,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後,村民已經合法取得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村民可以決定是否出租土地。如果有人想租村民的地,應該和村民協商。征得村民同意後,雙方可以簽訂租賃合同,租金收入歸村民所有。

但是,也有壹些當地的村集體會把自己村裏農民的土地進行?包裝和流通?,如果是呢?包裝和流通?如果有,就跟村裏簽個租賃合同。需要註意的是?包裝和流通?前提是要征得承包村民的同意。如果村民不同意,村裏也不能強迫村民轉移。

PS:?包裝和流通?指村集體聚集的承包土地,打包流轉給養殖經營者。

2.土地租賃合同多久可以簽?

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而《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也就是說,土地以租賃方式出讓的,那麽土地出讓年限不得超過20年,也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以耕地為例,我國大部分地區第二輪土地承包將於2027年左右到期,租賃合同最長也要到2027年左右才能簽訂。

3.如果沒有約定土地的租賃期限,是否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認定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PS:怎麽理解?合理的時期??要根據不同出租的性質來判斷。比如,如果是住房,壹般要給承租人留有找房和搬家的必要時間;如果土地是種植的,要根據種植植物的生長周期,給予合理的騰空時間,比如水稻收割後。

4.村裏閑置土地的出租收益歸誰所有?

很多村子都會有壹些閑置的土地,沒有分配給任何人。有人問:出租這些閑置場所的收益歸誰?是村幹部嗎??

眾所周知,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所以這些閑置土地如果通過租賃或者轉讓的方式流轉出去,所得收益應該屬於村集體,而不是村幹部。如果村幹部私自占有,可以向其上級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