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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機動車限行條例

壹是按照機動車號牌(包括臨時號牌和外地號牌)最後壹位阿拉伯數字(尾數為字母的,以最後壹位為準),工作日每天限行兩個號碼。

(1)號牌最後壹位阿拉伯數字為1和6的機動車周壹限行;

(2)周二2日和7日限行;

(3)周三3、8限行;

(4)周四4、9限行;

(5)周五漲停5和0。

註:因法定節假日調整上班的周六日,按相應工作日限制。

二、為保證城市生產生活的正常運行,下列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二)大型客車、中型客車、出租車、校車;

(三)車身外觀噴塗統壹標誌並執行任務的各類行政執法車輛和道路清障專用車輛;

(4)車體外部噴塗環衛、園林、市政(含汙泥運輸)、供熱、供水、供電、供氣、供油、通信、郵政(含報刊配送、快遞)、抵押、保險查勘、新聞采訪、醫療廢物轉運等專用車輛;

(五)殯儀館的殯儀車輛。

3.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各類貨車除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遵守鄭州市貨車禁行的其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