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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土地承包責任制和分田到戶?(集體生產和單獨野外作業?)

如何理解土地承包責任制和分田到戶?

我的理解是,因為生產隊集體不努力,混工分,沒有責任心,只想著混工分,導致生產隊給農民的飯不夠吃!

為了調動農民種糧的積極性,改革開放後,集體土地承包給了農民!農民種糧熱情空前高漲,農民不再缺衣少食!

至於土地承包制和分田制的區別,土地承包制還是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單幹就是把集體土地分給農民,土地所有權歸農民,農民有出租、轉讓和買賣的權利。

農村改革開放已經進行了40多年。農村改革之初,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土地問題。1978 165438+10月24日,農村改革的發源地安徽小崗村,農民為了獲得土地,冒著極大的風險將集體土地分割到戶。在‘分田到戶’這本書上按下紅手印。中國第壹份土地承包合同誕生了。

當時農村集體土地是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方式分到戶的。為什麽叫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因為家庭承包集體土地剛實行的時候,全國還沒有取消公糧、集體提留、農業稅的任務。集體收取各種攤派是有依據的,要實行與承包家庭“聯產”的承包責任制。聯產就是解決土地質量好壞的問題。當初農民承包土地的大部分地區,都是根據土地的質量來評定畝產量,然後根據每個人的口糧,加上每個勞動者應得的公糧數量,計算出應該分多少地。然後和包工頭簽合同。

承包關系,壹種農村土地,經歷了四十多年,包括壹輪和兩輪承包,土地發生了很多變化。然而,農村土地雖然歷經風風雨雨,唯壹不變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權。始終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能變。

後來國家發展強大了,國家取消了農民應該繳納的‘皇糧國稅’,大大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以前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也變了,取消了“聯產”二字。變成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隨著大量的農民工進城打工,農民工承包的土地,有的不想再種了,有的荒蕪了。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國家決定開展全國土地確權工作。也就是說,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證。也就是說,農村土地分為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民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後,農民有了選擇土地的權利。農民工進城打工沒有時間經營土地,也不想放棄土地。他們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轉讓土地經營權。

從上面幾次農村土地改革可以看出,農村土地無論怎麽改革,怎麽變化,總是在集體和家庭之間進行的。土地承包經營責任制包含了土地到戶的要素。土地既然分到了每家每戶,從詞上來說有壹定的獨立成分,但本質是不壹樣的。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的,家庭只有承包經營權。主動權始終在集體經濟組織,家庭只有承包經營權。因此,在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下,土地承包經營和土地分配就是要充分發揮家庭的靈活經營,調動家庭的積極性,把集體土地管理好,使土地產生更大的效益,給人民帶來更多的財富。讓農民過上小康生活。

根本區別在於土地所有權!

承包責任制的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分田到戶、個人壹手擁有的土地所有權是私有的。

目前,各地都在進行宅基地和承包地確權工作。這是宅基地的使用權。承包的土地才是真正的承包權。

我國的土地制度只有兩種所有制,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

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妳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屬於妳村集體。

目前國家的土地承包政策是允許三權分立的。即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集體土地由農民承包,農民可以將其承包的土地租賃給他人經營。經營者可以按照國家政策和合同使用土地。

但是,單幹顯然是把土地所有權分給農民。這與國家現行的土地政策不符。

名字,名字,名詞,名門,地位,品牌。

耕地保護區在國家征地中的地位。

只有先國家,後集體,再個人,這種思想才是最高尚的,但有多少農民、農民工、農業工人、農村人認識到位,還是被誤解了。

大家好,下面就“如何理解土地承包責任制,分田到戶”談談我個人的看法。

妳的問題應該屬於上個世紀。由於某些原因,這個問題確實被反復辯論過。土地承包責任制其實和分田、單幹是壹樣的。沒有區別。當時對這個說法有爭論,可能是因為當時的法律不完善,導致概念模糊。上世紀70年代末,我們當時的土地生產經營體制已經不適應當時的社會生產力和國情,導致人民吃不飽飯的問題。為了發展和生存,以安徽鳳陽縣小崗村為代表的壹些地方暗中進行土地生產經營體制改革。就是把原來的集體生產經營模式改成集體土地承包給家庭生產經營的模式。這個改革在當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換句話說,是違反法律的,但是這個辦法是相當有力的,解決了生產中的很多問題。大大提高了生產力,解決了吃飯問題。於是全國逐步推廣。因為沒有法律依據,所以壹直有各種說法。

上世紀80年代中期,這種土地生產經營制度有了真正的法律依據,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頒布實施。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確認了土地的所有權。同時土地法規定了土地使用權,也就是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簽訂期限為30年的合同。並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這兩條,土地的承包責任制或土地的分割得到了法律的承認。

經過多年的實踐證明,這種土地承包到戶的生產方式非常適合當前的生產力和國情。為了保證這種生產方式的發展和延續,保證農民的實際權利。本世紀初,專門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這部法律不僅確認了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責任制,而且規定集體組織全體成員都有依法承包本集體組織土地的權利。

以前主要義務是完成糧油定購任務。隨著國民經濟的好轉,定購糧油的任務和勞動的義務都取消了。這是國家給我們農民最大的福利,也是對我們過去努力的肯定。現在我們依法承包集體土地,雖然不用履行定購糧油的義務,但也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對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更不能閑置廢棄的土地。同時,必須遵守其他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

總之,我認為土地承包責任制和分田只是同壹個道理的兩種表述。我們國家現在只有壹個法律制度,土地管理制度也必須遵守這個制度,不可能有兩個制度。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聯產承包責任制是:生產隊的土地分給社員種植,剩余的產量歸個人所有。指定的部分集體歸生產隊,然後再分配。家庭生產責任制是指:土地分給各家各戶,隊管兩頭,戶管中間,隊負責耕田、播種、收割,農作物收入歸自己所有。集體公共積累。土地承包分田到戶,生產隊的公共積累全部分配到戶,如房屋、農具、機械、牲畜等。

所有制不同,壹手分土地就意味著土地是私人所有,怎麽用完全是個人說了算。土地所得全部歸自己,土地可以隨意買賣。土地承包責任制就是土地仍然歸集體所有,個人有使用權但不允許隨意買賣。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分田單幹”。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20世紀80年代初中國大陸農村進行的壹項重要改革,也是農村土地制度的壹個轉折點。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實行改革開放,改革首先從農村改革開始,以“包產到戶”為標誌,後來被稱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種制度在壹定階段激發了農村的活力,但隨著改革的深入,需要及時地進壹步改變生產關系,從而代表更高生產力的發展要求。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有兩種承包形式:

(壹)生產定額。在土地等主要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契約以家庭為單位,契約包括勞動、生產和費用。根據合同,在有限的生產成本範圍內完成壹定的生產任務,獎勵合同指標,不完成合同指標者進行處罰。

(2)承包到戶。也被稱為大合同。合同中沒有規定生產成本限額和產量指標,承包方自行安排生產活動。產品除向國家繳納農業稅和向集體繳納提留外,完全歸承包方所有。即“為國家付出足夠,為集體留下足夠,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政府壹直堅持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而民間壹直說是分田,單幹。這是怎麽回事?要理解這個問題,首先要區分什麽是聯合生產的合同?什麽是單幹?

所謂聯產承包,就是要求農民定下糧、油、棉、豬等農產品的產量,把任務承包給國家和集體的責任制。其實固定輸出是虛的,主要是任務的原因。當時有句時髦的話:“夠給國家的,夠留給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這是總結。

事實上,人民公社第六十條也規定,生產大隊對生產隊實行三包壹獎制度,包括生產承包、勞動承包、成本承包和超產獎勵。但人民公社壹般是三級所有制,以隊為單位,生產隊是獨立核算單位。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稱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分四級擁有,以家庭為單位,以家庭為獨立核算單位。

所謂分田,單幹,和上面兩個系統是不壹樣的。最明顯的特點是:壹是沒有合作形式,即沒有人民公社、合作社這樣的集體組織,單獨經營,單打獨鬥;第二,不自覺地承擔起對集體的責任和義務。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就是土地歸國家,個人承包經營。土地分田的話就是私有制了!土地屬於個人!

土地承包責任制是農民集體出租給承包人,每個個體單獨勞動,也就是農民自己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