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租賃房屋安全條款

租賃房屋安全條款

法律分析:安全條款:租賃期間,承租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的規定,在消防安全、門前三包、綜合管理、安全保衛等方面承擔全部責任並服從監督檢查。承租人應對租賃場地的使用安全負責,配合出租人對租賃場地進行登記,服從行政部門和基層管理服務站的管理,不得擅自改變租賃場地的規劃設計用途,不得利用租賃場地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放射性和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違法行為,可能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