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我部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時核準招標內容意見的通知。
論政府采購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政府采購。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根據采購資金。
依法制定的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集中采購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的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通過合同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
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料、燃料、設備和產品。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和拆除建築物、構築物。
修復等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