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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內的保修和維修費用應該由誰承擔?

租賃期間的壹般維修責任由出租人承擔,出租人有出租和維修的義務。因承租人的過錯、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損壞的,或者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房屋的檢查和維修的,出租人可以免除責任。雖然出租人也負責維修,但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壹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第七百壹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