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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和租賃的區別

土地出售

土地買賣是將土地作為商品進行買賣、租賃、抵押和交換的活動,是在壹個相對開放的平臺下進行的。只有在公開、公平的環境中進行,土地交易的規章制度才能得到完善。國家禁止買賣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簽訂出讓合同依法轉讓。

法律條款

土地是不允許買賣的。1988,12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總則第二條第二款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在我國的壹些農村地區,仍然存在土地買賣,這是違法的;壹些正常的土地出讓行為也被稱為“賣地”,這是用詞不當。土地流轉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流轉期限、流轉面積、違約責任等。

土地租賃

土地租賃,土地租賃是所有者對某塊土地的所有權與土地使用者對該土地的使用權在壹定期限內分離,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返還土地的經濟活動。

租賃模式

壹是國有土地租賃;

首先是土地使用權的租賃。

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租賃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規中,198年2月發布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首次提出並明確了國有土地租賃的概念,並將其規定為國家處置土地資產的方式。

1998 65438+1998年2月24日《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明確將國有土地租賃作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壹種方式。

國土資源部7月27日發布的《關於規範國有土地租賃的意見》第壹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壹定期限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壹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意見》第六條規定:“租賃國有土地,承租人取得租賃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標的物復雜,即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還包括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出租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時,其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壹並出租,同時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也壹並出租。土地租賃壹般與房屋租賃相結合,單純的場地租賃在整個土地使用權租賃市場中比較少見。

因為在土地使用權租賃中,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不轉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取得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壹定期限的使用權,通常時間短,投資相對較少,方便靈活,出租人通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資,所以土地使用權租賃非常普遍,有各種具體形式。如商業櫃臺出租、各種鋪面出租和房屋出租等。,都包含土地使用權的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