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證換發規定:持有人應當在居住證1年有效期滿前30日內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簽註,提供合法有效的居住證,如實填寫《流動人口/居住證信息登記表》,交由工作人員進行信息系統核查和後臺比對。比對系統壹致的,當場打印簽註信息。居住地址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變更居住地址信息,比對不壹致的,不予簽註。
搬運材料:
1.填寫完整的居留許可申請表。(單位公章)
2.提供有效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合同期限為壹年以上,報告期至少為合同終止後的6個月。)(原始檢查)
3、本市戶籍證明復印件(已在上海購買產權房的提供產權證明;出租房屋提供房產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證明;居住單位宿舍提供者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在上海親友家暫住的,應提供親友的戶口簿或產權證及其書面證明,以及居(村)委會出具的寄宿證明,驗原件)。
4.用人單位變更的,需提供新單位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驗原件)。
5.提供上壹年度的個人稅單或社保證明(加蓋公章)。(原始檢查)
6.其他相關材料(居住證復印件;大專學歷需要額外的近期收入證明)。(檢查所有原件)
綜上所述,上海居住證續簽需要2個月。居住證到期,需要本人攜帶身份證和居住證到原發證派出所辦理續簽。居留證的申請程序非常簡單。主要資料齊全的話不到半小時就能完成。如果信息不完整或不正確,店員將不會接受。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1次簽註。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居住期限從辦結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