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條生產(改裝)客運車輛、貨運車輛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定車輛核定數量或者載重量,嚴禁超過或者達不到車輛核定數量或者載重量。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