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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的關聯交易主要有哪些形式?

關聯企業是壹個雙向概念,對應於單個企業或獨立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並根據這種關系可能轉移資產和利潤並從中獲取利益的企業。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快速推進,關聯企業逐漸盛行並有快速發展的趨勢。關聯企業和關聯交易的發展給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和監管部門的風險監管帶來了巨大挑戰。壹、關聯企業的形式

(1)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是關聯企業的壹種典型形式。就壹個典型的現代企業集團而言,其組織結構可以分為四個不同的層次:

1.核心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壹層次。核心企業主要通過資產紐帶(主要通過控股和參股)連接企業集團中的其他企業。核心企業是整個企業集團的決策中心、資本運營中心和控制協調中心。通常稱為母公司(能夠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的企業)。母公司多為控股公司,可分為純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前者是指那些只從事資本經營,不兼營生產經營的控股公司;後者是指那些既從事資本運作,又從事生產經營的控股公司。

2.緊密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二層次。緊密型企業是由集團核心企業直接控制的下屬企業,通常稱為子公司(由母公司控制的企業),包括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決權資本,或者雖然母公司持有不足50%的有表決權資本,但其持股大大超過其他股東,從而對公司具有控制權)。這些企業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是企業集團所依托的主要生產經營主體。作為核心企業的子公司,在允許的範圍內,也可以出資組建由其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業的孫子公司)。

3.半緊密型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三層次。半緊密層企業是集團核心企業的股份制企業。核心企業持有其參股企業的股份均在50%以下,不足以達到控制水平。這些股份制企業不僅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團核心企業的影響,不受核心企業的控制。

4.松散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四級。松散層企業是集團核心企業的協議企業。這些協議企業壹般都與核心企業有長期的經濟合同,存在穩定的合作關系。雖然它們與企業集團其他成員之間沒有資產關系,但在經濟上經常與企業集團共進退,因此被視為企業集團成員,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2)合資企業。合營企業是指根據合同由兩個投資者或多方共同控制其經營活動的企業。這種* * *控制壹般是按照出資比例來決定投票權比例。該合資企業是壹家“受控”關聯企業。

(3)合資企業。關聯企業是指投資者對企業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該合資企業屬於“影響力”型關聯企業。

(4)關聯企業不壹定是企業法人。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企業既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企業,所以關聯企業不壹定是公司的組織形式。個人獨資、合夥等非法人企業法人和非法人企業,只要對其他企業有控制或重大影響,也可以成為關聯企業。值得註意的是,上述關聯企業各方均為法人。從關聯企業的定義出發,能夠直接或間接控制和對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不僅僅是法人,還包括壹些特定的自然人。這些自然人可以稱為關聯方。壹是直接或間接控制企業表決權資本65,438+00%及以上的個人投資者;二是關鍵管理人員,即掌握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如董事、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主管各項事務的副總經理以及行使類似政策職能的人員;三是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即在與企業進行交易時可能影響主要投資者或關鍵管理人員的家庭成員。在研究關聯企業的形式時,我們不得不關註關聯方。

第二,關聯企業對債權人的挑戰

關聯企業的出現打破了傳統單壹企業與債權人之間原有的關系和借貸秩序,挑戰了債權人的利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因不當損害關聯公司利益而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害。關聯企業中的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下屬公司)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資格,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獨立借款,可以以全部自有資產對其債務進行擔保。但是,在存在控制公司的情況下,子公司的法律獨立性往往會因控制公司的不當控制而喪失部分或全部自主權。在這種情況下,子公司的債權人或者因子公司資產的不當減少而架空其債權擔保,或者因子公司營業利潤的不當減少而降低其償債能力,或者因控股公司轉嫁的經營風險而意外遭受損失。對於債權人而言,關聯企業中的關聯公司給其帶來的風險是風險的主要來源。

(二)關聯企業相互投資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害。

關聯企業相互投資,就會出現虛增資本的問題。關聯企業再投資虛增資本的弊端,可能使債權人誤以為公司資本充裕,從而給貸款帶來風險。

(3)控股公司和下屬公司抵銷債權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害。

如果控股公司和子公司同時享有對方的債權,根據壹般民法,控股公司可以主張抵銷。但是,由於兩個公司之間的控制和從屬關系,控制公司很容易利用其控制權制造虛假債權,抵消從屬公司的真實債權,從而減少子公司的資產,給債權人帶來損害。

(4)子公司負債不當增加對債權人的損害。

在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控制權憑空制造出子公司對控制公司的負債,從而使子公司的資本最小化。子公司壹旦破產,可以參與破產財產分配,或增加破產財產分配份額,或逃避自身責任,最終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

(五)關聯企業相互擔保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害。

關聯企業之間,尤其是同壹債權人的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擔保,會使擔保無效,給債權人帶來損害。

三。債權人防範關聯企業風險的對策

(1)認真研究關聯企業的財務報告。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的披露》規定了關聯企業在會計報告中應披露的內容,債權人應:

1.詳細閱讀關聯企業的會計報告,獲取必要的信息。

2.認真審查關聯企業會計報告的真實性,防止遺漏信息和虛假信息的誤導。

3.認真分析關聯企業會計報告中相關內容的相關性,從中發現異常現象,以便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2)關註關聯企業的投資和再投資。鑒於關聯企業之間的投資可能使壹方獲得對另壹方的控制權,從而改變企業之間的地位,導致有關各方與債權人之間關系的變化;此外,關聯企業之間的轉投資往往存在虛增資本的弊端,會給債權人帶來損害。因此,債權人應特別關註關聯企業之間的投資或再投資,了解關聯企業之間關系狀況的變化以及這種變化帶來的資產和負債的變化,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3)關註關聯企業的投票權結構。在關聯企業中,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往往存在相互投資、交叉持股或循環持股,導致表決權資本與表決權交叉,使子公司表決權的行使處於控股公司的指揮之下。因此,債權人應關註關聯企業的投票權結構,如果發現交叉投票權,應密切關註。

(4)嚴格審查關聯企業的貸款申請和授信。商業銀行在辦理貸款申請或向關聯企業授信時,應要求其提供所有關聯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註冊資本、主營業務、股權結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狀況、擔保及關聯交易等信息,並嚴格審查其真實性和合規性。要從整體上把握關聯企業的貸款或授信分布情況,確定關聯企業總體最高貸款或授信額度。要切實掌握關聯企業在本行系統內貸款或授信額度執行情況、在他行貸款或授信額度執行情況、關聯企業交叉擔保情況,防範關聯企業多頭貸款或授信額度、相互擔保風險。

(五)債權人受到侵害的債權標的。債權人在尋求法律保護免受侵害時,應註意請求對象的全面性。

1.當控制公司操縱子公司,直接或間接導致其進行非常規經營,損害子公司利益,進而損害子公司債權人利益時,請求的對象應當包括子公司的控制公司。

控股公司利用下屬公司為自己的經濟目的服務,主要是憑借其獨立法人資格。在這種情況下,控股公司無需親自介入交易,下屬公司獨立與第三方進行交易並承擔交易的法律後果,從而為控股公司謀取法外利益創造了機會。為了規制控股公司濫用“公司人格”,保護債權人利益,美國法院采納並發展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即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及其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對特定事實的有限責任,直接追究控股公司對下屬公司債權人的責任。雖然我國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但是追究和控制公司的責任是合理的。

2.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負責人指使下屬公司從事非常規經營,損害下屬公司利益,進而損害下屬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應當要求公司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控制公司導致子公司從事非常規經營,損害了子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子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受益人是關聯企業中的其他子公司的,債權人應當追加受益人公司為請求對象。

(六)債權人尋求法律保護時應強調的幾個問題。

1.債權人發現控制公司惡意抵銷與下屬公司的債權並遭受損害的,應當在查明情況的基礎上,請求限制控制公司的債權債務抵銷權利。

2.如果債權人發現在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利用其控制權憑空為子公司創設債權或債權擔保,盡可能壓低子公司資本,參與子公司破產財產分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請求控制公司對子公司的某項債權,無論是否約定,先於子公司的其他債權清償。這是英美法系國家普遍實行的“債權排序規則”。

四。關聯方交易

關聯企業必然有關聯交易。關聯交易是指關聯企業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無論是否收取價款。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壹)購買或者銷售商品;這是關聯企業常見的交易。

(二)買賣商品以外的資產。例如,母公司出售給子公司的設備或建築物。

(三)提供或者接受勞務。比如A公司和B公司是關聯企業。A公司專門做設備維修服務,B公司的所有設備都由A公司維修,維修費全額支付。甲公司和乙公司的這筆交易也是關聯交易。

(4)代理。根據合同,關聯企業的壹方作為另壹方的代理,如銷售商品、簽訂合同等。

(5)租賃。租賃包括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關聯企業壹方與另壹方有租賃合同,存在租賃關系。

(6)提供資金。例如,企業從其關聯方獲得現金,或實物提供的資金,或權益資金的變化。

(7)擔保和抵押。關聯企業壹方在借款、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包等經濟活動中為另壹方提供擔保和抵押。

(8)管理合同。當企業與企業或個人簽訂管理企業或項目的合同時,根據合同,壹方將管理另壹方企業或項目的財務或日常運作。

(九)研究或開發項目的轉讓。有關系的時候,有時候壹個企業研究或開發的項目,會因為控股企業的要求而放棄,或者轉移到另壹個企業繼續實施。

(10)許可協議。例如,當企業之間存在關聯時,相關方可以達成協議,允許對方使用自己的商標。

(11)主要管理人員的報酬。以上例子是關聯交易的基本形式。當然,判斷關聯交易的存在,要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目前,部分城商行在增資擴股時吸收了大量企業資本,部分城商行還成為了控股公司,形成了銀企關系。在壹些地方,控股公司操縱銀行高級管理層,進行惡意關聯交易,這提醒我們不僅要關心商業銀行客戶之間的關聯企業和關聯交易,還要關心商業銀行本身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以有效防範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