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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龍潭工業園優惠政策

經批準進入工業園區的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可享受國家和自治區關於西部大開發、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和海峽兩岸(廣西玉林)農業合作試驗區的優惠政策,也可享受本優惠措施。

第壹,土地特許權

第壹條工業用地應當依法以不低於成本價的價格掛牌出讓。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工業園區管委會同意,在工業園區綜合平衡的條件下,可以給予特別優惠的土地供應:

(1)跨國公司和國內上市公司總部、大型企業集團或其他知名企業投資項目落戶工業園區,固定資產投資超過1億元;

(2)投資者在工業園區設立科研院所、技術開發咨詢中介機構及其新產品、新技術試驗基地,或經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確認其所辦企業為高新技術或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3)本辦法第二條的發展模式。

第二條采用引導模式(建設-擁有-經營-轉讓),鼓勵開發商參與工業園區的連片開發建設,即在工業園區內劃出大片土地,按照8:2的比例規劃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然後通過招標方式選擇開發商。工業園區管委會與開發商簽訂了特許權協議,賦予開發商對工業園區土地的連片開發建設權。開發商依法取得工業園區土地使用權後,根據工業園區總體規劃的布局要求,由開發商負責投資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連片開發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並負責園區內投資項目的投資建設。由開發商投資建設的工業園區基礎設施的產權應無償移交給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擁有和管理。開發商開發的工業用地或標準廠房可自主投資辦企業,也可依法出租或轉讓給園區內企業托管項目;規劃範圍內的商業用地由開發商自主投資、建設、經營和轉讓。開發商投資工業園區土地連片開發的稅費,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給予優惠。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可以采取租賃、折股等靈活方式出讓。興辦產業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不少於十年的,土地使用權租金可給予優惠。土地租賃期間或者期滿後,原承租人需要購買土地使用權的,可以優先購買。當地農村集體組織可按有關政策完善用地手續後,與外商合資或合作興辦工業企業。如果是國家鼓勵的產業項目,租金會優惠。

第二,稅收優惠

第四條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過技術改造和擴建,經自治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認定後,從取得第壹筆收入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年。銷售自產高新技術產品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內按實繳額由同級財政給予獎勵和支持。

第五條區內外企業、單位和個人在工業園區內獨資或合資新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內資企業,其生產經營所得自取得首次收入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新設立的其他內資企業,除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外,自取得首次所得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三年。

第七條對在工業園區新設立的境內上市公司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條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資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期超過10年的,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者),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免征地方所得稅。

第十條2006年至2065,438+00年期間,國家認定的鼓勵類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減按65,438+0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壹條有色金屬、汽車、高新技術等重點行業的國家鼓勵類企業和內資企業,機械、建材、鋼鐵錳、化工、日用品等傳統行業的企業,以及自治區通過高新技術改造支持的農產品加工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10年底前開發生產的所有軟件產品,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後,經稅務機關批準,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相關優惠政策,但企業自行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的軟件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的辦法。

第十三條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同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出口銷售額占其產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可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第十四條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匯出的稅後利潤,免征所得稅。

第十五條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出口產品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已按15%稅率征稅的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六條上述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是指享受15%優惠稅率的企業,按15%的減半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交叉時,可執行最優惠的政策之壹,享受優惠政策的時間連續計算。

第十七條總投資西部地區內外資產業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列入《國家投資項目不予免稅進口商品目錄》的貨物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審批程序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對進入工業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開發的技術成果轉讓過程中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認定其繳納的營業稅屬於本級財政收入,三年內由本級財政全額獎勵和支持企業發展。

第十九條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三年內,根據每年繳納的稅收,從同級工業發展基金中給予不同的扶持比例。年上繳同級稅收500-300萬元(含300萬元)的,給予30%的扶持資金;本級金屬年納稅額300萬元以上的,給予20%的扶持資金。對投資額在5億元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或獲得國家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或國家評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同級政府批準,財政獎勵可延長5年。

第二十條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或高新技術項目,經批準可享受同級工業發展基金壹年期銀行貸款利率50%-100%的優惠。

第二十壹條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方式進口貨物,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加工貨物出口後,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和工人的增值稅。對壹般貿易和“進料加工”貨物出口實行“免、抵、退”政策。

第二十二條。對工業園區內新設立非生產性企業和原有非生產性企業增資項目投資申請相關許可時,除按最低標準代國家和自治區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屬於本級應收部分:收費部門由政府全額資助的,予以免收;屬財政差額撥款的,只按15%的標準收取;屬自收自支的,按標準的30%收取。

第三,其他

第二十三條科技人員的發明專利和高新技術成果,經過評估或者按評估價格入股或者沖抵其創辦公司(技術開發機構)註冊資本的35%以內。

第二十四條博士、碩士、高級職稱、擁有重大發明專利的人才和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在工業園區企業領辦、創辦或工作的,在辦理轉入審批手續時優先辦理,並免收壹切相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在工業園區工作的投資者、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及其家屬、子女,在入學、就業等方面與當地公民享受同等待遇,享受優惠服務。

第二十六條引薦國內外知名企業、上市公司、大型企業集團投資園區的中介機構或個人,經工業園區管委會核實,待項目建成納稅後,由工業園區管委會根據相關文件精神給予重獎。

第二十七條鼓勵銀行、保險、商業、服務業、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公證、市場營銷、知識產權、證券、勞動仲裁等配套服務和中介組織進入園區建設和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八條建立投資企業服務中心,代企業辦理各項證照,實行投資企業與部門“零接觸”。對每壹個入園投資項目,市縣招商局、工業園區管委會、招商引資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協調處理投資項目的政策咨詢、前期選址、項目洽談等前期工作,協調處理項目立項、審批、發證、註冊、年審、通關等業務。凡符合產業政策、材料齊全、可由本市審批的項目,應在行政許可規定的期限內盡快完成。

第二十九條建立工業園區環境責任追究制度,監督部門對違反園區規定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的當事人和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有關部門確需進入工業園區企業開展檢查工作的,必須征得當地政府同意。

第三十條本優惠辦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本優惠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