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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備註欄規定

發票備註欄規定:

1,備註欄註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跨縣、市、區提供房地產經營租賃服務和建築勞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在代開增值稅發票時,自動在發票備註欄打印YD字樣;

3.稅務機關代納稅人開具建築勞務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中註明建築勞務發生地的縣、市、區和項目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代收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代收代開發票”字樣;

5.稅務機關銷售或出租不動產開具發票時,在備註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組織機構代碼以及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按照核定的計稅價格征稅的,在金額欄填寫不含稅的計稅價格,在備註欄註明核定的計稅價格。實際交易金額含稅人民幣;

6.代開差額稅發票通過系統中的差額稅開票功能,輸入含稅銷售金額或含稅評估金額和抵扣金額,系統會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並在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稅字樣;

7.稅務機關應在為其他個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備註欄加蓋代開增值稅發票專用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八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和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開具準印證發票。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制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