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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如何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校學生在所在學校辦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集中統壹申報繳費時間為每年8月和9月。錯過了統壹繳費時間,可以補上,但也需要繳納每年的醫保費用。

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學生可享受住院和大病門診報銷,具體如下:

壹、住院治療:

參保居民必須持證到定點醫院就醫。符合入院標準的住院費用,先由個人負擔,起付標準以上部分按規定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補償比例如下:

壹級醫院:同壹保險年度內最低起付標準為100元,最低起付標準以上的費用,甲類費用報銷70%,乙類費用報銷60%。

二級醫院:同壹保險年度內,首次住院最低起付標準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最低起付標準為150元。最低起付線以上,甲類費用報銷60%,乙類費用報銷45%。

三級醫院:同壹保險年度內,首次住院起付線標準為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線標準為250元。起付標準以上,甲類費用報銷50%,乙類費用報銷40%。

擴展數據:

目標原則:

(1)試點目標。2007年在有條件的省份選擇兩到三個城市啟動試點,2008年擴大試點,目標是2009年達到80%以上的試點城市,2010年試點城市在全國全面推廣,逐步覆蓋所有城鎮非從業居民。要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規範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城鎮居民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2)試點原則。試點工作要低水平起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非從業城鎮居民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自願原則,充分尊重群眾意願。

明確中央和地方的責任,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項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的銜接。

覆蓋面和融資水平:

(3)保險範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未覆蓋的中小學校(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兒童及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4)融資水平。試點城市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成年人、未成年人等不同群體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綜合考慮當地居民家庭和財政的承受能力,適當確定籌資水平;探索建立籌資水平、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掛鉤機制。

(五)繳費和補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補貼職工家庭的參保繳費。國家對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制定稅收優惠政策。

對試點城市的參保居民,政府按每年人均不低於4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從2007年起按人均20元的標準對中西部地區給予補助。在此基礎上,對屬於低收入群體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政府原則上按每年人均不低於1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其中,中央財政按人均5元補助中西部地區。

對其他低保戶、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參保繳費的困難居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於人均6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30元給予補助。中央財政將參照新農合補助辦法,對東部地區給予適當補助。財政補貼的具體方案由財政部門、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確定,補貼資金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六)費用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於參保居民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有條件的地區可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要合理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低支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改進支付方式,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探索適合困難城鎮非從業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的醫療服務和支付方式,減輕其醫療費用負擔。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規定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其他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慈善捐贈等方式解決。

(7)組織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現有管理服務體系,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實際,進壹步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資源。

要探索建立和完善由政府機關、參保居民、社會組織和醫療服務機構代表組成的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和運行的監督。建立醫療保險專業技術標準組織和專家咨詢組織,完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專業技術標準和業務規範。

根據醫療保險發展的需要,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加強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

(8)資金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壹管理,單獨核算。試點城市要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探索建立和完善基金風險防範和調節機制,確保基金安全。

(9)服務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具體辦法由試點城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等部門制定。要綜合考慮參保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

合理確定醫療服務範圍。通過定點服務協議的訂立和履行,規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明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權利和義務。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簡化審批手續,方便居民參保和醫療費用報銷。

明確醫療費用結算方式,按規定及時與醫療機構結算。加強醫療費用管理,探索建立醫保管理服務獎懲機制。積極推進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和總額預付,探索協議確定醫療費用標準的方式。

(十)充分發揮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的作用。整合、升級、拓寬城市社區服務機構功能,加強社區服務平臺建設,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和服務工作。

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範圍;對參保居民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適當提高醫保基金支付比例。

(十壹)繼續完善醫療保障體系。進壹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將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力推進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重點解決大病統籌問題。

繼續著力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等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鼓勵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通過多種方式就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進壹步規範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加強醫療服務管理。

加快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進壹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體系。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做好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

(十二)推進醫藥衛生體制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統籌醫療衛生、藥品生產流通和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制度銜接,充分發揮醫療保障制度在籌集醫療資金、提高醫療質量、控制醫療費用等方面的作用。

進壹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區域衛生規劃,完善醫療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健康產業標準體系,加強醫療服務和藥品市場監管。規範醫療服務行為,逐步建立健全臨床操作規範、臨床診療指南、臨床用藥規範、入院標準等技術標準。

加快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和中醫藥服務在醫療服務中的作用,探索在有條件的地區對參保居民實行分級醫療。

(十三)建立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在國務院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試點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督促檢查政策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的問題,就重大問題向國務院提交報告和建議。

(十四)選擇確定試點城市。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選擇2至3個試點城市,報部際聯席會議批準。試點城市試點實施方案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準。

(十五)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衛生、民政、教育、藥品監督、中醫藥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各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加快各項配套改革。動員全社會力量為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創造良好環境和提供有力支持,保障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十六)精心組織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規定的試點目標任務、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驟,統籌規劃,積極穩妥推進本行政區域的試點工作。

試點城市要在充分調研、精打細算、多方論證的基礎上,制定試點實施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已經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城市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制度,進壹步探索更加符合實際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機制。

參考資料: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