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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基本信息

壹、職責調整

(1)分配的職責

1.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民政局承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責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取消關稅

1.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劃。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3)劃分交接責任。

1.將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的資質審查和監督檢查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2 .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向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評估和鑒定辦學能力。

(4)強化責任

1.加強全市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職責統籌,加強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完善勞動收入分配制度,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 .強化全市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強化統籌整合全市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的職責,加快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4.強化全市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責任,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強化全市就業促進責任,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職業培訓體系,逐步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 .強化全市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人事調解仲裁和協調農民工工作的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7.提升人力資源素質和全民技能水平,統籌安排全市技能培訓和隊伍建設,提高城市核心競爭力。

二、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有關規定,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全市就業,落實全省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協調制定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的意見和標準,組織制定全市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續保辦法,協調制定全市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制定全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相關政策,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

(六)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落實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企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制定全市企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和退休政策。會同有關單位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和地方附加津貼的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全市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試;參與人才管理,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負責全市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培養,組織選拔推薦有突出貢獻、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中青年專家;制定吸引專家和留學生來華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貫徹國家和省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扶貧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九)負責全市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制定和實施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制定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壹)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落實國家和省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全市國外智力引進,組織實施國外人才引進和出國(境)培訓計劃,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負責有關行政任免事項。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內部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22個。

(1)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信息、金融、政務公開、督查和調查、安全等工作;承擔對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和審計;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課題研究、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計劃生育、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2)人事科(退休人員工作科)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管理和外事管理;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負責機關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3)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

負責本部門的行政審批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承擔本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承擔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負責普法宣傳。

(4)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照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聘任制,制定全市事業單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政策,組織實施公務員職務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公務員,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制定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的相關政策;實施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負責行政機關非領導職務的設置和市級行政機關的崗位審批,負責聘任制公務員的任用和管理;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調動和轉崗;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負責公務員考核的組織實施和考核等次的認定、備案;制定公務員培訓計劃,指導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完善公務員申訴投訴制度和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審查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和激勵措施;按照規定承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的相關工作;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相關手續;辦理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管理市直機關公務員和公務員的人事檔案。

㈤規劃和資金監督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人才引進和發展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受理資助申請並組織專家評審;負責每年向市政府報告工作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承辦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參與制定和實施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相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執行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管制度、運行方式和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

(6)就業促進辦公室

制定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制定青少年見習制度並監督實施;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全國創業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並監督實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失業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執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實施預防、調整和控制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和保護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的勞動者權益的政策;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承擔市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全民創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㈦人力資源市場科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規劃;實施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對專業中介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制定人事調配政策,負責選拔和調配有特殊需要的人員;按規定對市直事業單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除外)進行人員調配;按要求承擔高校畢業生的接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全市出國(境)人員評審政策,承擔直屬常駐國(境)人員的評審工作。

(八)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辦公室(駐馬店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駐馬店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聯席會議辦公室)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轉業軍官安置的政策,制定全市轉業軍官安置計劃並負責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政策;負責落實部分退役軍人相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專項資金;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和市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9)職業能力建設科

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擬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貫徹實施國家職業分類、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落實職業技能鑒定政策;規範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管理。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駐馬店市引進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遴選和管理工作;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制定吸引專家和留學生來華工作或定居的政策;落實國(境)外機構在本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的管理政策;指導留學回國人員的科研經費;負責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退休年齡、提高退休待遇的審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引進國外智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歸口管理來華工作的外國專家;承擔市引智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壹)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崗位管理政策及年度考核;建立並實施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工作;落實事業單位從國(境)外招聘人員(不含專家)政策;制定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辦法並監督實施。

(12)所有權劃分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和職稱評聘工作;制定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負責各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和推薦;監督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比例;負責審核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比例;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審批;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資格考試管理和資格證書的審批和驗證。

(十三)機關事業單位崗位考核處(駐馬店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職務評審、考試、培訓、聘任政策和職務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評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4)農民工工作部分

落實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參與跨地區勞務合作;指導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承擔農民工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5)勞資關系科

制定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制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提出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相關意見;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執行國家和省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以及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國家和省有關企業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政策。

(十六)工資和福利科

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福利、退休和工資統壹發放的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統壹工資的核定;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相關福利待遇及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和享受特殊(重大)貢獻福利待遇的調整和變動的審批;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離)休手續和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死亡和生活困難補助;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時間和工作年限的認定。

(十七)養恤金保險科

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執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落實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落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系統;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支付標準;負責全市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的審批和監督。

(十八)醫療保險科

根據國家和省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計劃和標準,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落實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落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方式和支付範圍等相關政策;落實病休和產假期間的津貼標準;貫徹落實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十九)工傷保險處(駐馬店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國家和省工傷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制定全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落實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實施工傷預防、鑒定和康復政策;工傷傷殘等級標準的執行情況;執行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承擔勞動能力鑒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咨詢;協調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鑒定的重大問題和疑難問題;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20)農村社會保險科

落實國家和省對被征地農民的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政策、計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意見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二十壹)調解仲裁管理科(駐馬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信訪工作科)

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勞動人事爭議;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工作;承辦市信訪工作組和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勞動保障監察部門

制定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權,指導和監督縣區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工作,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培訓和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置相關突發事件;參與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和督辦;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組織。

四。其他事項

(壹)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職責分工。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用人單位人員編制和人員編制結構的余缺情況進行編制審核,經批準後出具《機構編制審核通知書》或《入職通知書》,用人單位辦理入職、離職手續後出具《入職、核減通知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憑組織審核通知書或入職通知書辦理人員招聘、聘用(聘任)、調配(聘任)、政策安置、工資核定、社保等手續。市財政局憑《入職通知書》或《入職裁減通知書》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招聘、聘用(聘任)和調配(聘任)手續,辦理資金撥付和工資統壹發放。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形成合力,簡化程序,實行壹站式辦公和限時辦結制度,不得自行設立其他前置審批程序。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制定;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三)下屬機構的設立、職責和編制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