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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我有什麽權利?

房屋所有權是占有、管理、享有、排他和處分(包括買賣、出租、抵押、贈與和繼承)的總和。

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方式是:

(1)依法新建房屋;

(2)改建、擴建、加層等增建房屋;

(三)通過買賣、贈與、交換等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所有權的房屋;

(4)繼承或遺贈的房屋。

典權:指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典當給他人以獲取利益的權利。

房屋典當是指抵押權人以價款從房屋所有權人處取得房屋使用權的行為。典當人與典當人(房屋所有權人)應當訂立合同,約定回贖期限(即期限)。到期時,當鋪老板會付清標準價,贖回房屋。標價無利息,房子無租金。

抵押:是壹種優先權,是壹種不轉移房屋所有權,將標的物的權利置於他人支配之下的方式。抵押人仍對標的物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但無權處分。抵押權人不得隨意處分抵押物。合同期滿,抵押人未達成合同的,抵押權人可以拍賣抵押財產,先行受償。

租賃權: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租給他人的權利。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權後,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處分出租的房屋,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土地權利: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占用的土地以劃撥方式取得:買受人須持買賣合同、契證過戶相關材料和出賣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向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轉讓。樓房首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應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同壹棟樓其他房屋上市出售時,只需出具房改或經濟適用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書。已購公有住房占用的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需出具帶有土地出讓字樣和原出讓合同號的房改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書。

贈與權: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權利。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壹旦簽訂或公證,則不具有撤銷權。使用上壹段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