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公安、建設、交通、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負責組織本辦法在轄區內的實施,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壹)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實行網格化管理,劃定本轄區內的停車點、禁停區和路段;
(二)實施分級管控,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日常停放秩序;
(三)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轄區內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總量、配額管理和日常考核情況;
(四)舉辦重大活動或者遇到重大節假日等特殊情況,制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專項預案,根據交通管理需要,及時調整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分流、調度和投放計劃。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職責。第六條區政府應當在轄區公共區域劃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點。
區政府在碼頭、港口、機場、軌道交通車站等重要交通樞紐以及旅遊景區、商業區、體育場館、會議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劃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點時,應當聽取相關業主的意見。業主單位應當引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文明規範停放。
醫院、學校、機關、住宅小區可在物業內設置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點。第七條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總量由各區進行調控,總量調控方案由區政府制定,並在區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第八條區政府根據運營公司提交運營計劃的順序和社會信用情況對數量配額進行管理。
配額管理方案由區政府根據轄區人口分布、公共空間承載能力、市民出行需求、公共交通布局等因素制定,並在區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
區政府應當開展日常現場檢查和抽查,並根據經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服務質量和違法處罰情況動態增減配額。第九條區政府應當與運營企業簽訂協議,對運營方案、日常維護、電子標簽、用戶管理等事項進行約定。第十條運營企業的運營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在經營企業總部註冊的商事主體註冊信息;
(二)在本市經營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和辦公場所信息;
(三)開立用戶押金、預付款賬戶的相關憑證及與銀行簽訂的監管協議;
(四)國家認可的專業機構出具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檢驗報告;
(五)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平面圖,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電子身份標簽;
(六)運營服務管理系統、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維修系統、汽車存放和維修站點信息、投訴及相關糾紛處理系統;
(七)與用戶簽訂的互聯網自行車租賃電子服務協議。
本辦法實施前,已提供互聯網自行車租賃服務的運營企業,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轄政府提供運營方案。第十壹條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實行壹車壹碼電子標簽管理制度。
運營企業應當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入使用前,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電子身份數據接入政府部門指定的監管服務平臺。第十二條運營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調度能力,並按照區政府公布的配額管理方案規定的運維比例要求,配備相應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和管理人員。第十三條區政府應當建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應急機制。
區政府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停放實行街區分類管理。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在轄區內劃定壹級區塊、二級區塊、三級區塊,並在區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
運營企業被告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未在指定停放點停放,影響市容市貌或者亂停亂放影響交通安全的,運營企業應當在半小時內進行調度響應,按照壹類街區1小時、二類街區2小時、三類街區3小時的要求進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