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在開發區內倡導文明行為。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宣傳納入工作日程,確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文明行為宣傳。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相關文明行為的宣傳工作。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和文明單位職工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第八條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營造全社會倡導文明行為的氛圍。第二章文明行為基本規範第九條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樹立社會責任感、規則意識和奉獻精神,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等文明行為規範。第十條公民應當過文明健康的生活,倡導下列行為:
(壹)文明用餐,合理消費,不鋪張浪費;
(2)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
(三)綠色出行,提倡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4)文明如廁,維護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
(五)節儉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
(6)文明追悼會、綠色追悼會。第十壹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得體,舉止文明;
(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等候,乘坐電梯時先出後入,使用樓梯或立交橋、地下通道等過街設施時靠右通行;
(3)減少吸煙行為,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
(四)在醫院、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保持安靜,小聲接聽電話;
(五)文明觀看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
(六)文明進行慶典、營銷、娛樂、健身等戶外活動,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七)不違反規定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八)不喝酒鬧事、尋釁滋事;
(九)不參與色情、賭博、封建迷信等活動;
(十)遇有緊急情況,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盲目聚集圍觀。第十二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1)不隨地吐痰和便溺;
(二)不亂扔果皮、包裝材料、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不傾倒垃圾、汙水和糞便,不丟棄動物屍體;
(四)不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不得亂塗、亂畫、亂塗;
(六)不損壞公共衛生設施,不攀爬花草樹木;
(七)不隨意張貼(噴)廣告和散發傳單。第十三條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壹)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時,不使用手動電話,不隨意變更車道、中斷或者堵塞,不違法使用燈光和喇叭;過人行橫道時,行人正在過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停車讓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應當主動讓行;
(二)車輛應當在停車場和停車泊位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醫療急救等公共通道;車輛臨時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三)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不得向車外投擲物品;
(四)公共汽車、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禮貌待客,規範服務,保持車輛整潔,上下車時有序停靠,不得甩客、欺客或者拒載;
(五)駕駛非機動車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不得違反規定在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得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六)愛護公共自行車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自行車為* * *),使用後有序停放,不得隨意丟棄或故意損壞;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員應當自覺排隊,先下車後上車,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內飲食或者攜帶有異味的物品;
(八)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燈,在人行道上行走;過馬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設施或者快速、安全地過人行橫道,不得亂穿馬路、跨越或者倚靠道路隔離設施;不準停車、攔車、乞討或從事散發廣告、推銷商品等有礙交通安全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