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有房產(房屋)的租賃必須實行全社會公開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續租。
(二)國有資產(房屋)租賃必須事先報區局批準,出租人在申報時應寫明承租人、租賃的生產經營項目、租賃底價和租賃期限。
(3)公開租賃由出租方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公開招標中標後,租賃雙方必須簽訂協議,載明安全生產責任條款,並報我局備案。
(四)企業內部實行承包資本(房屋)生產,也要在企業內部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
(五)原租約到期,如需續租或轉租,必須按本制度辦理。該局管理的資產租賃也按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