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或者合同性質證明載明相關配套設施歸業主所有,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業主所有的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築。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或者合同性質證明未載明相關公共設施歸業主* * *所有,但以其他方式向物業買受人提供書面宣傳材料載明相關公共設施歸業主* * *所有,房屋登記機構將業主* * *所有的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築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或者合同性質證明表明相關公共設施歸業主所有,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物業買受人提供書面宣傳材料表明相關公共設施歸業主所有。但因客觀原因,房屋登記機構未將所有權人擁有的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築記載於房屋登記簿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調查取證予以確認。
(四)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確定歸全體業主所有。"
建議在具體執行中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壹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