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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合理利用、開發、經營土地,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促進我區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按照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原則,我區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制度。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前款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第三條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保護用地單位和個人的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用地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四條境內外的中國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條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但是,土地使用者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終止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土地使用權出讓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廣西壯族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在壹定期限內將壹定地塊的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商定方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報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權限如下:

(壹)轉讓耕地壹千畝以上,其他土地兩千畝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逐級審查,並報國務院批準;

(二)轉讓耕地超過四畝,不足壹千畝的,其他土地超過十五畝,不足兩千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逐級審查,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三)轉讓耕地三畝以上不滿四畝,其他土地十畝以上不滿十五畝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核,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批準,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四)流轉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報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五)城市郊區(含縣級市)菜地、魚塘、藕塘的轉讓,由市人民政府審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第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合同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第十壹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土地位置;

(2)土地編號;

(3)土地面積;

(4)土地利用;

(5)使用壽命;

(6)建設工期;

(七)土地出讓金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八)繳費期限;

(九)違約責任。第十二條土地使用者應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60日內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付清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賠償。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1)協議;

(2)投標:

(3)拍賣。第十四條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

(壹)土地使用者應向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用地申請,內容包括申請人的性質、申請理由、地點、面積、用途、使用年限、建設規模、資金來源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接到用地申請後,會同計劃、城建、規劃、房產、財政等部門進行審查。項目符合有關規定的,土地管理部門將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三)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後,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四)土地批準後,土地使用者應按合同規定繳納出讓金,並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第十五條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參加投標的投標人根據招標人提出的條件和說明,以密封的書面形式競買指定土地使用權,政府招標領導小組通過開標、評標、擇優確定中標人。中標人中標後,應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辦理用地手續。招標的具體內容和方式由當地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