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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和分配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壹條為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和配租管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府發[2011]6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單位、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和配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監督和備案工作。各縣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受理、審核、公示、輪候、審核和分配管理工作。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單位、投資機構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壹)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輪候家庭。

(2)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15平方米(含)以下;三人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四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變化,對上述標準進行適時、動態調整。

(三)在京連續穩定工作壹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收入達到前款規定標準,能提供暫住證、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或同期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無房的外省市人員。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住房保障能力確定。

工業園區公共* * *租賃住房主要用於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員工的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單身子女。申請家庭應當推薦壹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第六條

符合第四條第(壹)項條件的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可以向原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登記輪候公共租賃住房。公租房輪候時間從原保障性住房備案登記之日起算。

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條件的外省市人員,由申請人所在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和審核按照本市現行保障性住房“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執行。申請家庭住房和收入的審核按照本市現行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執行。審核和公示時限按現行廉租住房審核和公示時限執行。

第八條

壹個家庭只能租住壹套公租房。綜合考慮家庭代際、性別、年齡結構和家庭人口,租金分配標準的原則是:

家庭人口

家庭構成

租金分配類型

1人

單身(包括未婚、離異、喪偶)

宿舍、獨棟或小公寓

兩個人

10歲以下夫妻和子女的單親家庭。

單住所,小型或中型巢式

子女年齡超過10歲的單親家庭。

中型或大型套筒類型

超過3人

丈夫、妻子和孩子

中型或大型套筒類型

第九條

對符合租住公租房條件的家庭,實行輪候配租制度。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在家庭情況變化後60日內告知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後,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並登記變更和調整配租方案。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取消申請資格。

第十條

申請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以公房出租(含直管、自辦)的應騰退,原住房由公房原產權單位或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回;原房屋為私有房屋且已納入棚戶區改造等公益性項目房屋征收範圍或者位於首都功能核心區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購買原房屋。收回、收購和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實施。第十壹條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分配計劃的管理。根據籌集房源情況,每年6月5438+2月制定下壹年度各區縣公租房分配計劃,經區縣政府批準並報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實施。公* * *租賃住房分配方案應在縣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計劃執行中如遇調整,應在縣政府批準後10個工作日內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並及時調整和公布信息。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所屬機構應當組織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征集和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向項目所在區縣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提供;如有多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分配到其他區縣出租。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建設收購的公共* * *租賃住房,用於全市統籌調配,優先滿足項目所在區縣需求。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事業單位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采取公開搖號、順序選房的方式進行,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搖號分配。該過程如下:

(壹)公共* * *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在住房具備入住條件60日前,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編制分配和運營管理方案。經批準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在區縣政府網站上發布分配公告,內容包括房源位置、戶型數量、戶型面積、建設期限、租金標準、租賃管理、供應對象範圍、登記時限、登記地點等。家庭應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登記意向。

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公開的* * *租賃房源中選擇符合廉租住房建設標準的房源,供廉租家庭配租。

(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意向登記家庭的時間順序和住房數與家庭數之比不超過1: 1.2確定參加搖號的入圍家庭名單。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入圍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進行復核。經審核後,仍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名單將在區縣政府網站上公布。

(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房輪候家庭優先配租;申請的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以上(含)老年人、患大病或大手術人員、重度殘疾人、優撫對象和退役士兵、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成年孤兒優先。

(四)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結合本區縣實際,選擇下列方式之壹組織公開搖號分配。

1.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確定配租家庭範圍後,按照優先家庭和普通家庭的順序搖出家庭選房順序號,家庭按照搖出順序號選房。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2.確定配租家庭範圍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優先家庭和普通家庭的順序,對不同套數的房屋進行分組,直接搖出家庭順序號和對應的房號。

家庭退出公有* * *租賃住房後房屋空置的,可按壹次搖號順序依次遞補公有* * *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

(5)申請人選房確認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申請家庭發放《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通知書》,申請家庭憑配租通知書和認定證明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簽訂《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其中需要騰退原住房的家庭應先辦理騰退原住房手續。

第十四條

社會單位舉辦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優先解決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備案資格的職工住房需求。租金分配由社會單位組織實施,搖號分配程序參照搖號公開分配程序確定。

(壹)社會單位應當在市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在住房具備入住條件的60日前編制分配和運營管理方案,並組織分配。其中,中央和市屬單位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由其審批;其他社會單位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二)社會單位在組織配租搖號前,應對入圍家庭人口和收入進行審核,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對職工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核。經核實後,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名單在社會單位網站上公布。

(3)社會單位組織家庭租房選房後,家庭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簽訂《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配租住房和家庭信息由單位確認,報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四)社會單位配租後仍有剩余房源的,應當在選房工作完成後30日內向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剩余房源,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序向社會公開配租,或者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按規定價格收購,公開配租。

第十五條

申請家庭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或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壹次性放棄配租資格,可繼續輪候。同壹家庭只能放棄兩次配租資格,必須重新申請兩次以上。

第十六條

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社會單位和公共* * *租賃住房產權單位要按照“保障性住房全程陽光工程”的要求,公開透明地組織搖號選房活動。

抽獎活動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治監督員和新聞媒體參與,接受社會監督。搖號排序過程應由公證部門監督,並出具公證書。選房工作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監管。配租結果應在區縣政府或社會單位網站上公布。

第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公共* * *租賃住房申請配租信息管理平臺,建立申請輪候家庭和公共* * *租賃住房房源使用動態檔案,實現全市動態管理。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建立申請和輪候家庭檔案,根據輪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等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家庭信息,實現輪候家庭檔案動態管理。

公* *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建立健全住房使用檔案,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確保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並根據家庭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 *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公共* * *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在家庭選房合同簽訂後五個工作日內,將配租家庭有關情況、身份證號、選房號等信息錄入信息管理平臺,經單位領導簽字蓋章後,將配租家庭名單、租金來源、房屋租金等材料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上述備案材料作為房屋產權單位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稅收減免的依據。

第十九條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內容包括租賃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及調整原則、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修繕責任、合同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示範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推薦。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壹般為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可按月、季、年收取,但最高租金不得超過1年。第二十壹條

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租賃住房分配的。,並可向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家庭原申請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公租房項目中存在配建邢弢的空置房,產權單位可按照調整審批意見的時間順序予以變更,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按規定騰退原租住住房。項目無邢弢匹配房源,產權單位將建立家庭輪候需求庫。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可按規定推薦新的承租人與房屋產權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家庭無申請人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

第二十三條

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向原申請所在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產權單位應當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續租,承租人應當退出該房屋。

第二十四條

承租家庭自願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應當向產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辦理騰退住房相關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住房。公有* * *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在與承租人終止租賃合同的10個工作日內,通知承租人原申請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家庭成員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租賃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公有* * *租賃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申請公共* * *租賃住房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退出公共* * *租賃住房。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年定期審核承租家庭住房變動情況,通過房屋交易權屬系統查詢承租家庭成員的住房狀況,根據審核結果動態調整公有* * *租賃住房的配租資格,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公共* * *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承租家庭變動信息錄入本市公共* * *租賃住房信息管理平臺,確保相關信息的準確性。第二十七條

對連續三年通過搖號選不到保障房的輪候家庭,或者多次搖號未果且輪候時間超過三年的限價房輪候家庭,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在有房源供應時安排公租房配租,解決住房過渡需求。

第二十八條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方案、準入標準、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管理辦法由園區管理機構制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九條

外省市工作人員來京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審核配租管理辦法,並報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1 12 1起施行。《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京租房〔2009〕525號)中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