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租房時,應提前明確雙方的相關責任。
出租人的責任是:
《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在登記後7日內,持房屋租賃登記證明到租賃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書。第十四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承擔下列治安責任:
(壹)對承租人進行登記,核對其身份證件,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
(二)督促外來承租人員及時辦理暫住登記和暫住證;?
(3)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嫌疑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不得包庇或縱容;
(四)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防火、防盜和控制安全隱患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對房屋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和維修,確保房屋使用安全。?
《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出租人必須依法納稅,並向承租人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
承租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如實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證明,及時申領暫住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此外,承租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積極協助稅務機關督促出租人主動納稅,拒絕接受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以外的票據。
#切記在南京租房,壹定要辦理房屋租賃登記。為使房屋租賃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維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行房屋租賃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等法律法規都有明確規定。《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房屋租賃應當登記備案。租賃合同簽訂、變更、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房屋轉租,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屋轉租合同,並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因此,辦理登記手續也是法律法規要求房屋租賃當事人履行的壹項行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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