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00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
00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00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不得允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
泄漏或使用不當。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