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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署租賃合同的賠償

未生效。但是可以以簽合同為名惡意協商條款,要求對方賠償。

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00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

00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00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不得允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

泄漏或使用不當。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