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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戶口遷入需要哪些材料?

學術人才落戶。

(1)結算材料

(1)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隨遷配偶、子女應同時提交上述材料,其中符合條件、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還應提交子女未婚聲明,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應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2)申請人的居住證(限於第?、?),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限第?、?、?、?段);

(三)申請人的學歷、學位或者職稱、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榮譽證書、獲獎證書、高層次人才認定證書;

(4)申請人的就業(聘用)證明,或任職文件,或聘用、招聘勞動合同;或營業執照納稅情況及證明;

⑸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在本人、配偶或子女合法穩定居住的地方定居的,需提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屬於集體戶的,需提供單位驗收證明。

如果是就業所在社區的集體戶,需要提供本人無房的聲明和承諾。

如果是投靠近親屬的,需要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房屋所有人同意落戶的聲明、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本人無房的聲明和承諾。

已落入人才集體戶的,需提供市人才服務局或區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接收證明。

符合人才落戶條件的,工作單位為該經濟體外國企業辦事機構的,除提交上述手續外,還應出具該經濟體註冊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依法持有營業執照和納稅證明從事二、三產業的企業家,不再提供勞動合同,可憑營業執照和納稅證明辦理。

(二)結算條件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駐濟企事業單位可申請遷入市區(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章丘區,下同)落戶: (壹)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促進人才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中人才分類目錄確定的海內外頂尖人才(A類)、國家級領軍人才(B類)、省級領軍人才(C類)(20655

取得博士、碩士學位(含留學歸國人員取得教育部認可的同等學力),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獲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員,或獲得世界水平職業技能競賽壹、二等獎的人員,或近三年獲得本省職業技能競賽壹等獎三等獎或本市職業技能競賽壹等獎二等獎的人員,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年齡在50周歲以下,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工人技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簽訂勞動合同並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5周歲以下,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或高級職業資格,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2年(含積累),持有居住證,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年齡在45周歲以下,具有國家承認的研究生學歷或學士學位(含留學回國並取得同等學歷者),已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0周歲以下,具有全日制大專或中專學歷(含在職業院校和教育部留學回國並取得同等學力),在本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分別滿1年和滿2年(含累計),簽訂勞動合同並取得居住證的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親戚避難定居。

(1)夫妻之間的投靠

被信任人的申請(由被信任人和被信任人雙方簽字確認);

被收容人和被收容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子女隨遷的同時提交上述材料,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未婚聲明(限已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

(2)孩子向父母求助。

被收容人申請(成年未婚子女需簽字確認);

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父母結婚證,或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書,或非婚生育說明;

本人未婚聲明(僅適用於已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

單位同意落戶的證明(限本單位集體戶)。

配偶壹方服兵役、出國定居、死亡或者失蹤,另壹方確與配偶父母同住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根據情況需要提交現役證明、出國定居證明、死亡證明或者失蹤證明。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須提供子女戶口簿和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記載的除外)。

(3)父母投靠子女。

被信任人的申請(由被信任人和被信任人雙方簽字確認);

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親屬關系證明。

(4)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

被信任人的申請;

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父母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

定居居住和就業

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配偶、子女隨遷的同時提交上述材料,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人社部門出具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納證明;

房產證或房產證,或網簽證明(濟南房屋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證明)以及開發商交房的手續。

幹部調動和安置

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隨遷配偶、子女同時提交上述材料,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調動函或通知或行政介紹信,以及調入人員登記表;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集體戶驗收證明(需提供單位意見和詳細落戶地址)。

年新錄用公務員(含選調生,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和新錄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魯人社發[2065 438+07]77號文件執行,配偶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批準或備案的聘用材料隨遷, 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和用人單位出具的介紹信。

招生,遷入,落戶。

中國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申請將戶口遷入學校

註冊計劃文檔

設區市以上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加蓋招生專用章的新生入學花名冊。

錄取通知書

本人戶口本上的常住戶口登記卡(生源省內)

戶籍證明(外省學生)

我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申請將戶口遷入學校

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

學校證明(加蓋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招生專用章或省市部門技工學校招生專用章,並加蓋學校公章)

本人戶口本上的常住戶口登記卡(生源省內)

戶籍證明(外省學生)

今年畢業後定居

經畢業生(市外生源,下同)主管部門辦理收發手續並落實就業單位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畢業生

畢業證

就業登記卡

戶口卡或集體戶口卡或戶口簿

單位驗收證明(單位集體戶的,應寫明單位意見和結算的詳細地址)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僅限在本人、父母或配偶擁有或使用房屋的地方落戶)

不具備集體戶條件,且本人沒有合法產權或使用權的房屋,可按規定落戶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

本市普通高校、技工院校畢業生就業或失業。

畢業證

就業登記卡

戶口登記卡或集體戶口登記卡、戶口本(如有入戶的,應同時提供,戶籍檔案未記載親屬關系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單位驗收證明(已就業的,集體戶的要寫明單位意見和落戶詳細地址)

*外國留學生上學期間,父母戶籍參照本條辦理。

復員並安頓下來

(壹)入伍前在戶籍所在地落戶的。

退伍士官接收安置通知書(僅限士官)和退伍軍人回鄉介紹信。

士官退出現役證書或者士兵退出現役證書

戶口本(僅限於家庭)

(二)異地安置的,除上述第(壹)項手續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相應材料。

居民身份證

接收單位出具的註明具體地址的中標通知書(限本單位集體戶)

結婚證(限夫妻壹方經濟落戶)

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如果父母戶籍在限服期內遷入本市)

辦理上述人員落戶時,接收地公安機關應當對入伍前的戶口註銷情況進行核實,並附核實記錄。

轉業幹部落戶

軍隊轉業幹部入戶證明函

軍官調動證書

居民身份證

接收單位的確認函,註明具體結算地址(在公安局接受結算核實的地方)

戶口簿和結婚證(夫妻雙方只有壹方在經濟上有落戶的,或配偶或子女隨遷的,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接收地公安機關在辦理上述人員落戶時,應當對入伍前的戶口註銷情況進行核實,並附核實記錄。

回國定居

(壹)已定居香港、澳門的原內地居民獲準申請回內地定居。

申請人申請

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

已批準赴港澳定居的原內地居民赴內地定居的通知

(2)允許在大陸定居的臺灣省居民。

申請人申請

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

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省居民定居證明

(三)允許在中國定居的華僑。

申請人申請

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

用於回國的華僑居留證件、中國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

遷入鼓勵落戶區落戶。

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配偶、子女隨遷的同時提交上述材料,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或公租房租賃協議,或在當地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租賃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落戶的協議,租賃房屋上無戶籍);

人社部門出具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納證明。

搬進空曠的居住區,安頓下來。

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隨遷配偶、子女、父母需同時提交上述材料,其中符合條件且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需提交未婚子女聲明,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或公租房租賃協議,或在當地房管部門租賃登記證明及房屋所有人同意落戶的協議,且租賃房屋上無戶籍)。

人社部門出具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證明

城市戶口橫向遷移

具有歷下區、市中區、天橋區、槐蔭區、歷城區、長清區、章丘區常住戶口的居民,可在市區範圍內按以下相關政策遷入戶口。

1.結算條件

(1)案例1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人員(包括在鼓勵落戶地區租房居住的人員、放開落戶地區原常住人口的人員、市外人才、就業、政策落戶、親屬投靠遷入的人員)。

(2)案例二

夫妻、父母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公婆與兒媳或公婆與女婿已移居城市,且* * *共同居住,屬於有市區常住戶口的家庭。

(3)情況3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單位聘用、招聘並在工作場所居住的人員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已在現產權住房或有使用權的住房落戶;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調動或招收符合隨遷條件的人員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現有產權住房或住房使用權上落戶;並由原單位集體戶遷入現單位集體戶(僅限原集體戶成員遷入),符合條件的城鎮常住居民。

第二,結算材料

(1)案例1

申請人申請

戶口簿和身份證

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

隨行人員的家庭關系證明(家庭成員關系已在戶口簿上記載的除外)

(2)案例二

被信任人申請(需被信任人和被信任人雙方簽字)。

被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結婚證書

親屬關系證明(但戶口簿已記載家庭成員關系的除外)

(3)情況3

申請人申請

戶口簿和身份證

縣級以上組織(人社)部門調動就業或用工通知書、人員調動登記表,或用人單位聘用、招聘勞動合同。

親屬關系證明(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調動或招聘隨同人員,家庭成員關系已記載在戶口簿上,不再提供)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集體戶驗收證明(應寫明單位意見和落戶詳細地址)

出生登記和定居

父應用程序

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出生醫學證明

父母簽署的填寫嬰兒民族成分申請表* * *(僅當嬰兒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時)

夫妻雙方均為集體戶(不含大學生集體戶),或壹方為市區外家庭戶,集體戶所生子女隨壹方居住,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按隨父隨母原則辦理出生登記,並需提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