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批準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下列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有必要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壹)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
擴展數據:
中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含義:
壹、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包括兩種形式:土地使用者支付拆遷安置費、補償費(如城市存量土地和征收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如國有荒山、沙漠、灘塗等。).無論何種形式,土地使用者都不必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的使用期限沒有限制,但未經許可不得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三、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並按法定工作程序辦理手續。
四、在國家沒有法律規定之前,市區範圍內的土地和市區範圍外的國有土地,除出讓的土地外,均按劃撥土地管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劃撥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