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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法律分析:處理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1)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出租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二)協商不成的,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1.事先合同中沒有約定,事後當事人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同時,壹旦雙方事先在合同中有約定,或者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壹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判決壹旦生效,當事人不得就同壹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或者糾紛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1)因違反有關規定導致租賃合同無效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二)租賃當事人壹方未履行有關法律規定的義務,導致租賃合同終止的,未履行約定義務的壹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3)給對方或者第三人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後,要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以免超過期限,得不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