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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省直機關職工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以下是我收集的《山東省省直機關職工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進壹步改善省直機關幹部職工住房條件,切實做好省直機關幹部職工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直機關職工住房(以下簡稱職工住房)建設的總體思路是:取消福利分房和實物分房,改單位建房為社會統壹,實行社會化物業管理,逐步建立省直機關幹部職工普通住房供應制度,改善省直機關幹部職工居住條件。

第三條職工住房建設管理在省政府統壹領導下進行,由省直機關住房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住房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二章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第四條實行職工住房貨幣化後,省財政不再安排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省直機關職工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主要有:出售公有住房回收收入、住房補貼集中管理、住房公積金和公有住房租金、商業銀行貸款。

第五條為保證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省直各單位應將售房收入、職工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和本單位回收的租金收入納入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辦理房改金融業務的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統壹管理。

第六條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省住房委員會的領導下,統籌各項住房資金的運作,根據資金性質實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職工住房建設方式第七條實行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後,原則上不再由單位分散建房,而是集中建設省直機關職工住宅小區,實行統壹征地、統壹規劃、統壹建設、統壹出售、統壹管理。

第八條在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基建處和省機關住房委員會辦公室的基礎上,成立省機關住房開發公司,隸屬於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職工住房建設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按照就近、便利、集中、連片的要求,做好省政府雇員住宅小區的選址工作。

第十條根據省直單位實際住房需求和濟南市城市建設規劃,編制省直機關職工住宅小區建設規劃,經省房管局審核後,報省政府批準。省計委負責下達基建投資計劃,省直機關住房開發公司組織建設。

第十壹條省直機關住宅開發公司應當精心規劃設計住宅小區,經省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後,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建設,並實行嚴格的工程監理。

第十二條省直機關住房開發公司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向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編制資金使用計劃,經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批準後,根據計劃具體辦理資金撥付。項目竣工後,省政府住房開發公司應及時向省房管局和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報告資金使用情況。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向省。

住房管理局報告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省級房屋開發公司應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省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省政府雇員住宅小區享受國家安居工程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在堅持統壹建設職工住宅小區的前提下,各單位已在建的職工住宅,由建設單位按原批準的建房計劃繼續建設,資金缺口通過向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借款解決。有現有土地的單位,只要符合濟南市城市建設規劃,也可以申請自建房屋。建築方案經省住建委批準,省計委批準。

到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貸款手續。

第四章職工住房的出售、租賃和管理第十六條省直機關職工住宅小區建成後,應當優先解決省直機關嚴重缺房單位和省屬高校職工的住房問題。

第十七條省直機關購房職工在建房前與省直機關住宅開發公司簽訂建房合同,並預付30%的購房定金。房子建成後,按規定的七個因素計算成本價直接賣給職工或按成本價租金出租給職工。

第十八條為提高省直機關幹部職工購房能力,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設銀行濟南經四路支行、工商銀行濟南趵突泉支行辦理政策性個人住房擔保貸款,住房公積金不足的職工可申請貸款;當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不足時,還可以向辦理住房信貸業務的銀行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

第十九條職工購買住宅房屋的面積和裝修標準由個人確定,單位不再限制。

第二十條實行職工住房分配貨幣化後,職工可以成本價購房,居住滿壹年後,可以上市交易;在價格公平的基礎上,省政府的房屋開發公司也可以折價購買舊房,職工可以補差價,購買新房。舊房子由省當局的住房開發公司妥善維護,並出售給其他雇員。

第二十壹條省直機關工作人員住宅的物業管理由省直機關住宅開發公司負責。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二條中央經濟單位職工住房建設參照本辦法執行,建設計劃納入省直機關職工住宅小區統壹建設計劃,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條省直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配套政策。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5月1998、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