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犬、警犬以及動物園、科研實驗用犬等特種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壹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中心鎮建成區、經濟開發區和工業園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為重點管理區域。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壹般管理區。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工作的協調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養犬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以外的流浪犬捕捉和狂犬病殺滅工作。第五條公安機關或者依法接受移交職權的行政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養犬管理電子信息平臺,負責除中心鎮建成區以外的重點管理區域的養犬登記、違法養犬查處、流浪犬捕捉和狂犬病捕殺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犬只收容工作。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犬類防疫的監督管理、犬類免疫、診療、病死犬無害化處理的技術指導和狂犬病等犬類疫情的監測。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狂犬疫苗的供應和接種,以及犬只和狂犬病患者的診斷、治療和監測。
財政、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養犬管理相關職能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村(居)民公約、業主公約等養犬管理規定,開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管理法律法規和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非法養犬行為。養犬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受理舉報的方式,如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登記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第八條重點管理區實行犬只免疫、登記制度。綜合管理區實行犬只免疫制度。
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重點管理區域養犬。第九條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除殘疾人服務犬外,重點管理區域禁止個人飼養大型犬。
在重點管理區域,除警衛合理需要外,禁止單位養犬。
大型犬和烈性犬的標準和名單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市畜牧獸醫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個人養犬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在重點管理區域養犬的個人,在每個戶籍地和每個固定居住地限養壹只。個人飼養的母犬繁育幼犬的,犬主應當在幼犬出生後三個月內對超標犬只進行處理。
申請養犬登記的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2)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
(3)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因助殘、盲人、聽力指導等需要飼養大型服務犬的,還應當提供殘疾證和相關專業培訓證明或者服務犬工作證明。第十壹條養犬單位應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配備犬籠、犬舍、圍欄等封閉式安全防護設施,並安排專人飼養管理犬只。
辦理養犬登記的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2)養犬目的說明;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專職養犬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專門飼養犬只的場所證明;
(6)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第十二條犬只出生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屆滿前,養犬人應當攜犬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確定的狂犬病免疫單位接種狂犬病疫苗,並取得狂犬病免疫證明。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通過互聯網將犬只免疫信息抄送養犬主管部門。第十三條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部門申請犬只登記。
養犬主管部門收到養犬登記申請材料後,應當當場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和養犬許可證,並告知養犬人的權利和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