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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建廠房有哪些手續?

網友:該區域是開發區,但周邊大部分是農村農業用地。很多人租耕地建工廠。在村裏租耕地建工廠違法嗎?在農村建廠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在村裏租賃耕地建工廠違法嗎?

(壹)可以建設耕地,為農業生產服務。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壹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65 438+04]127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服務於農業生產,性質上屬於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無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後,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墾土地,占用的耕地應當開墾為耕地。非農建設占用設施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業設施建設前為耕地的,非農建設單位還應當依法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

生產設施用地是指保護性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業作物栽培中玻璃或鋼架結構PC板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畜禽養殖舍(包括場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理等生產設施和綠化隔離帶用地;

3.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塘、取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用地;

4、養殖場所、簡易生產哺乳室(單層,小於15平方米)等用地。

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設施農業項目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病蟲害防治等技術設施和設施農業生產中必要的管理用地;

2.設施農業生產所需的畜禽糞便、汙水及其他廢棄物收集、貯存、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以及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3.設施農業生產必需的設備、原料和農產品臨時儲存、分揀、包裝用地符合要求?農村公路?道路等的規定用地。

配套設施用地是指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進行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烘幹場、糧食烘幹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

《通知》還規定,各地要嚴格把握上述要求,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業用地範圍。下列土地必須按建設用地依法依規進行管理:經營性糧食的儲存、加工和農業機械、農資的儲存、維修;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村、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的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會展等用地。

(2)在耕地上建廠要控制用地規模。

《通知》規定,合理控制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工廠化作物種植,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配套設施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配套設施規模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根據規模化糧食生產需要,合理確定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南方糧食規模化生產種植面積500畝,北方1000畝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種植面積超過上述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從上面的(a)點和(b)點可以看出,如果廠房是為農業生產服務的,沒有超過上面規定的用地規模,在耕地上建廠房是可以的。

2.在農村建廠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根據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的通知,農業設施的建設和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鄉鎮政府申報,縣政府批準。用地申報和審查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辦理:

(壹)經營者的申請。設施農業經營者應當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內容包括擬建設施的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類型、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並與相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返還及違約責任等事宜。經過協商,雙方簽訂了土地使用協議。經營者憑設施建設規劃和用地協議向鄉鎮政府申請用地。

(2)鄉鎮申報。鄉鎮政府應當按照保護性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協議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政府審批;不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及時通知經營者,並說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3)縣級審計。縣級政府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審計。農業部門重點關註設施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經營者的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農業部門的審核意見,重點審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和用地協議。涉及補充耕地的,要審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的情況,做到先補後占。符合要求的,由縣政府批準。

設施農業用地審批後,鄉鎮政府具體監管設施建設和用地協議執行情況,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賬管理,縣級農業部門做好土地合同變更和流轉合同備案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