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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廈門市社會審計中介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社會審計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的管理,規範註冊會計師的執業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介機構是指經省級財政或審計部門批準,在工商登記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第三條中介機構可以承辦下列業務並出具相關報告:

(壹)審核企業會計報表;

(二)驗證企業資本;

(三)辦理企業合並、分立和清算中的審計業務;

(四)辦理會計審計咨詢和會計審計業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事項。第四條按照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中介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辦理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二)辦理納稅申報和其他稅務代理事宜;

(三)為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提供咨詢服務;

(4)代理記賬。第五條中介機構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接受委托,辦理壹切合法業務,公開、公平競爭,不得以降價、回扣、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中介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金融機構進行“收入分成”業務合作。第六條中介機構不受行政區域或者行業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或經濟手段幹預中介機構的業務,不得為中介機構指定業務和從事行業或地區業務壟斷。第七條在職人員不得在中介機構兼職,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條註冊會計師承辦的業務由所在中介機構統壹受理,中介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

中介機構依照前款規定對本所註冊會計師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第九條註冊會計師與委托人有下列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委托人也有權要求回避:

(壹)在委托單位工作未滿五年而離職的;

(2)本人、配偶或近親屬與委托單位有投資、借貸或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三)與委托單位的負責人、經理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有配偶或者近親屬關系的;

(四)擔任委托單位的常年會計顧問或代為處理會計事務;

(五)為維護公平應當回避的其他事項。

中介機構與委托單位之間有除業務收費以外的其他經濟利益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條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準則和規則。

出具執行審計業務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明知委托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未予說明的;

(二)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將直接損害報告使用者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隱瞞或者作虛假報告的;

(三)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者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以說明的;

(四)明知委托人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中有其他不真實的內容,而未予說明的。第十壹條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拒絕出具相關報告:

(壹)委托人表示作出虛假或者不適當的證明;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資料的;

(三)因委托方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出具的報告不能對重要財務會計事項作出正確陳述的。第十二條註冊會計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執行審計業務,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產;

(二)索取或者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執業;

(四)同時在兩個以上中介機構執業;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保守在執業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第十四條中介機構應執行財政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統壹核算,依法納稅,不準承包經營或搞項目分成。第十五條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是中介機構的行業自律組織,應當依法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和指導,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六條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對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實行定期抽查,對註冊會計師實行年檢制度,並逐步推行中介機構執業質量分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