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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登記需要哪些資料?

法律分析: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登記備案需提供以下材料:1、出租房屋的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2.房屋租賃合同壹式三份;3、初始、轉租、承租人變更登記時,需要填寫租賃申請表;4.租賃雙方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5.已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未銷售的商品房,提供土地使用證、主體竣工驗收報告、開發商書面保證(租賃期內發生糾紛的,承擔法律責任);6.企事業單位出租房屋的,提供法人單位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營業執照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下屬企業或者他人代為管理房屋的,應當提供租賃管理法人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受托人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7.委托他人代理需有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未經公證的,委托人應書面保證租賃期間如發生糾紛,受托人願意承擔法律責任);8.如* * *有房屋出租,應提交* * *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如無* * *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已辦理登記手續的* *方應書面保證,租賃期間如發生糾紛,願承擔法律責任);9.抵押房屋出租的,應提交承租人的書面通知復印件或出租人的書面保證;10,房屋轉租應提交房屋所有權的書面證明才能轉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門的設立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