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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房屋租賃

8月26日,本報從成都市政府官網獲悉,為認真貫徹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房的實施意見》(成辦發[2021]80號)的相關要求,著力解決新市民、青年等群體住房困難,促進實現全民安居,成都市住建局等五部門印發《關於鼓勵國有企業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房的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提出,鼓勵國有企業盤活自有存量住房,優先建設保障性租賃房;支持國有企業將符合條件的市場存量住房(含符合條件的租賃住房)盤活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同時,支持國有企業將現有商業辦公樓、廠房等閑置低效的非住宅存量房改造為保障性租賃房。支持企業集中、交通樞紐和配套設施完善地區的國有企業,利用TOD、公交車站等非住宅存量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房;支持國有企業利用工業功能區工業項目配套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房。

此外,住房融資還包括劃撥、租賃、轉讓等方式,保障性租賃房用地擬新建。並支持國有企業利用已取得使用權的集體建設用地上的現有住房改造為保障性租賃房。

RealData高級分析師黃輝指出,此次發布的實施方案可以充分發揮國有企業的主導作用。壹方面,國企有政府背書的優勢,承擔更重的社會責任。實施方案極大地發揮了國有企業對市場主體的帶動作用,也有利於增強新市民、年輕人等群體對保障性租賃房的信心。另壹方面,《實施方案》也有利於盤活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緩解職住失衡。國有企業在城市交通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TOD和公交車站附近的征地上具有優勢。利用這些非住宅存量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房,可以有效改善租客的交通條件,幫助租客兼顧工作和居住。

從實施方案的內容來看,壹方面明確了降低土地成本的途徑,明確了財政、稅收、金融支持,落實民用水、電、電,以降低保障性租賃房項目投資和建設運營成本,有效提升國有企業參與保障性租賃房的積極性。另壹方面,明確住房融資類型和不同類型重建流程,以《保障性租賃房項目認定書》的形式認定項目,優化項目審批效率。這個政策更接地氣,能有效指導國企的項目實施。

具體來看,《實施方案》顯示,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要提高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在住宅用地中的供應比例,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不低於住宅用地的10%,容積率可提高至3.0。國有企業可以自行組織集中建設,也可以委托其他國有企業或采取代建的方式。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劃撥、租賃或出讓方式供應,其中以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供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格按基準地價的70%收取;以租賃或公開出讓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租賃或公開出讓的前置條件,允許分期收取出讓價款。

國企商業寫字樓、廠房等非住宅存量房也可改造為保障性租賃房。用作保障性租賃房期間,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國有企業依法取得使用權的非住宅存量土地,在尊重群眾意願、合理規劃公共建設設施的前提下,可以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房。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不繳納土地價款。

《實施方案》還指出,工業功能區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上限可由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提高到15%,建築面積上限可提高到30%。增加的部分全部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房。

值得壹提的是,《實施方案》同步強化監管措施,嚴禁以租代售。根據要求,申請人要建立健全管理機制,依法依規進行建設和運營,認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職責,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禁止“以租代售”或以收取押金的方式變相銷售。

黃輝指出,這壹計劃明確規定,租賃合同期限壹般不超過五年。同時,承租人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市場租金收取。同時,通過建立保障性租賃房平臺,在申請中明確承諾“不得出租”,嚴禁建設成套商品房,保障性租賃房不得挪作他用,真正發揮租賃住房的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