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主要包括起升機構、運行機構、變幅機構、回轉機構和金屬結構。起升機構是起重機的基本工作機構,大多由懸掛系統和絞車組成,有的通過液壓系統起吊重物。
起重機在長期使用過程中,由於振動、摩擦等因素,壹些零部件和連接件不可避免地會發生松動、腐蝕、老化和損壞。
擴展數據:
吊裝“十不吊”規定:
1.有人停留或行走時,不允許在吊臂和吊起的重物下起吊。
2、起重指揮應由經過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不準指揮或信號不清。
3、鋼筋、鋼管、管子等細長多件物件必須捆綁牢固,多點起吊。不準吊單頭“千斤”或捆綁不牢。
4、多孔板、灰鬥、手自卸汽車沒有掛四點或大磨板外部板沒有卸甲不準掛。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不允許成對吊裝。
5、吊砌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具,吊砌塊必須使用磚籠,並堆放整齊。木磚、預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集裝箱堆放牢固,堆放不當不準吊裝。
6、樓層、大梁等吊物不準起吊。7.埋在地下的板樁、井點管等。不允許吊裝附著的物體。
8、多機作業時,應保證起吊重物的距離不小於3米,多機在同壹軌道上作業時,沒有安全措施不準起吊。
9.6級以上強風區禁止吊裝。
10、斜拉重物或超過允許的機械負荷不允許吊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