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批準征用、劃撥的土地和被拆除土地上的建築物,原用地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征用、劃撥或拆除;不得提出超出按規定支付的補償、補貼以外的額外要求或附加條件。未經城建管理部門同意,被征用兩年而長期不使用的土地,由城建管理部門收回,原用地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第九條建設項目用地必須遵循經濟合理、節約用地的原則,盡量減少占地面積。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菜地、果園。第十條報刊亭、臨時攤點和農貿市場用地,應當在不影響市容、交通、消防和環境衛生的前提下,經城建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批準,在指定地點設置。第十壹條臨時使用城市規劃範圍內的土地,必須經城建管理部門批準,並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設施損壞的,必須負責及時修復或照價賠償;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築物和設施。第十二條開采砂、石、土等。在城市規劃範圍內,其位置、範圍和挖掘方法必須經城建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批準。第四章建設管理第十三條城市規劃範圍內的壹切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必須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由國家認可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持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和設計圖紙復印件,報城建管理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現場放線後方可施工。第十四條城市規劃範圍內的農村集體單位和私人住宅,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統壹要求,報城建管理部門審批。第十五條城市住宅區的建設必須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和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進行。同時,要按要求建設公共服務設施。第十六條凡建設工程,不得危及相鄰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遇有險情,施工單位必須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當照價賠償。
在利用土質邊坡進行各種建設時,必須保護地表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第十七條建築工程應當符合建築規範、消防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凡未經城建管理部門批準或違反建築許可證要求進行的工程,均為違章建築。對於違章建築,城建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工拆除。第十八條建築工程必須做好施工組織設計,文明施工,保持工地整潔,砂石、泥漿和汙水不得汙染工地。工程竣工後,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臨時設施,清除垃圾、廢土,並在工程竣工後使其保持整潔,經城建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九條為保護市容整潔和安全,不得在臨街墻體上隨意撕門、堵窗,不得在陽臺上砌墻加窗,不得裝飾市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