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拖船租賃稅率

拖船租賃稅率

車船使用稅是對行駛在公共道路上的車輛和行駛在國內江河、湖泊或領海港口的船舶,按其類型(如機動車、非機動車、載人汽車、貨車等)計算征收的壹種使用行為稅。)、噸位和規定稅額。

納稅人

車船使用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擁有和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

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壹致時,如有租賃關系,雙方應約定納稅義務人;未協商確定的用戶為納稅人。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投資的企業,以及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投資的企業,不是車船使用稅的納稅人。

收費範圍

適用於在中國境內公共道路上行駛的車輛和在中國境內江河、湖泊、領海上航行的船舶,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船和非機動船都征稅。

稅率

使用固定稅率

壹.車輛稅

(1)車輛凈噸位尾數不足半噸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的,按1噸計算。註:半噸以下包括這壹級,所以2.6噸視為3噸。

(二)機動車掛車,車船使用稅減按機動車稅的30%征收。例如,壹輛5噸的卡車有壹輛3噸的拖車。以北京為例,如果每噸稅60元,每輛貨車要交5× 60+3× 60× 0.7 = 426元。

(三)拖拉機,主要從事運輸業務的,按照拖拉機、掛車的凈噸位計算車船使用稅,稅額為機動貨車稅額的50%。比如5噸拖拉機應納稅額為5× 60× 0.5 = 150元。

(4)對客貨車輛,載人部分按乘用車稅減半征稅;貨物部分按照機動貨車的稅額征稅。

如3噸客貨兩用汽車10輛(北京市稅率60元/噸,載客10年稅率200元),10輛。那麽應納稅額為(200× 1/2+3× 60) = 2800元。

應納稅額的計算

壹.稅收基礎

有三種類型的車輛,凈噸位和載重噸位。

1,客車、電車、摩托車、自行車、人力車、畜力車,以“車輛”為計稅依據。

2、貨車和機動船,以“凈噸位”為計稅依據。

3.非機動船以“載重噸位”為計稅依據(口誤:不是凈噸位)。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掌握計算公式。註意與其他稅種的結合。

稅收優惠

1,合法免稅車船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使用的車船;國家財政部門撥給單位自用的車船;但是租用的車船要照章納稅。

(二)載重量不超過壹噸的漁船;

(三)專門用於裝卸旅客、貨物和存貨的駁船和躉船。

(4)特定的車輛和船只。指各種消防船、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救護車、垃圾船、港口作業船、工程船。

(五)按照有關規定免征噸稅的船舶。中國遠洋運輸公司在國外已繳納噸稅,但仍應按規定在國內繳納車船使用稅。

2、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差旅費。

(1)企業內部行駛、未取得行駛證、不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

(二)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的拖拉機;

(3)殘疾人車輛

(四)企業開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使用的各種車船,能夠明確歸類為完全使用的,免稅;劃分不清的,應按規定納稅。

(5)供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

(6)新購車輛暫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設收益的,無需申報納稅。

征收管理和納稅申報

壹、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1)納稅人有自使用之日起繳納車船使用稅的義務;

(二)納稅人新購置車船使用的,從購置和使用的月份起,應當繳納車船使用稅;

(3)全年停運或報廢的車船已向交通運輸管理機關申報,車船使用稅納稅義務不發生在該年度。停運後再利用的,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從再利用的當月發生。

二、納稅地點

車船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納稅人所在地。納稅人所在地,對單位而言,是指企業所在地或機構所在地;對個人來說,是指居住地。需要註意的是,如果企業的車船是外省牌照,還是應該在企業經營地納稅,而不是在牌照發放地納稅。

比如新疆到北京的車,如果在北京投資的企業使用,應該在北京交稅;但是,如果已經在新疆交過稅,就不能再在北京交稅了。

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

(上海市人民政府2月23日發布1986,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3號令修訂並重新發布19965438)。

第壹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境內擁有和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均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細則的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三條車船稅的適用稅額,按照本細則所附的車船稅稅率表和船舶稅率表計算。

第四條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五條下列車船免征車船使用稅: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使用的車船;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差旅費;

三、載重量不超過壹噸的漁船;

四、專門用於裝卸旅客、貨物和存貨的駁船和浮橋;

五、各種消防船、救護船、垃圾船、糞船、港船、工程船、囚車、警車、防疫車、灑水車、殘疾人康復車;

6.經村民委員會證明的農民用於農業生產的非機動車船;

七、按有關規定繳納船舶噸稅;

八、經財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的差旅費。

第六條除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市稅務局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車船使用稅。

第七條車船使用稅按年征收,分期(次)繳納,規定的期限為:

(壹)各單位應按季度繳納壹次,每筆款項應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日期於季度的第二個月入庫。

(二)個人每年繳納壹次,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日期於每年4月份繳納。

第八條車船使用稅每期(次)征收後,稅務機關應在各碼頭和交通要道進行檢查,並與公安、港務等交通管理機關密切聯系和配合。

第九條車船使用稅應納稅噸位的計算方法如下:

(壹)貨車凈噸位尾數不足半噸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的,按壹噸計算。

(二)船舶尾數,不論其凈噸位或載重噸位,不足半噸的,予以豁免;超過半噸的,按壹噸計算。

(三)不足壹噸的小型船舶按壹噸計算。

(四)拖輪,包括小型拖輪,按馬力征稅(每馬力相當於凈噸位的二分之壹)。

(五)鐵駁船、水泥駁船、木船和無核定載重噸位的非機動起重船按總噸位計算。

(6)凡持有大小噸位證明書的船舶,均按大噸位計算。

第十條貨車改裝成客車,或者載貨、載客的車輛,按照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車型征稅。

第十壹條各類工程車輛、修理車輛、起重機等特種車輛,按其原有規定的載重量計算;如果沒有載重,可以按照同類型貨車計算。

第十二條已納稅的車船因修理發生噸位變化的,當期已納稅款不予退還,從下壹期起按照變化後的噸位計算。

第十三條新取得行駛證或者停駛後恢復行駛的車船,從領取或者恢復行駛證的當月起征稅,當月不足10日的,免征當月稅款。已經無證駕駛的車船,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使用期稅款。

第十四條。凡被暫停行駛或航行的船舶,經稅務機關批準後,可在暫停期間證明免稅。但該納稅期已繳納的稅款不予退還;納稅期限內恢復駕駛的,不再征稅。未停駛或停駛的車船仍按規定征稅。

第十五條車輛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上海市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細則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上海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