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可以在使用年限內將其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所以,妳的朋友可以用房子的使用權作為出資。租賃權類似於使用權。我不確定是否有年限。可以去律師港查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