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地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雖然房產公證並不是房產交易的必要環節,但是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規避很多風險,經過公證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三、正義的作用和註意事項:
1.公證不是必經程序,但任何法律行為或文書經過公證後都可以具有法律證據效力。在訴訟中,經過公證的法律行為或文書可以直接作為證據,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
2.公證可以委托他人辦理,但涉及遺產等與本人密切相關的事項的公證,應由本人持身份證辦理。
3.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地的公證處受理,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